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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立企业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并购
(1)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并包括以下文字:“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本公司的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和资产关联,也不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交易行为,本次交易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存在隐瞒监管部门私自交割的违法行为。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如实表述该企业外资新股东与出让股权(或资产)的原中方股东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资产或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等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资本金结汇(1)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2) 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3) 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将外汇资金结汇进入人民币账户,不需提供书面支付命令,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 四、开设外汇帐户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申请书》,并持外汇登记证原件、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外汇局审核向企业核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凭该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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