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全区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有效引导和促进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吴兴“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样板地建设,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2〕6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1〕16号)、《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财建〔2025〕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修订了《吴兴区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29号吴兴区公路管理中心(邮编:313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吴兴区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2.电子邮箱:hzswxqjtj@huzhou.gov.cn。
3.联系人:陶翀莹 联系电话:0572-25966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
湖州市吴兴区交通局
2026年4月17日
吴兴区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全区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有效引导和促进公路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吴兴“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样板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22〕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2〕6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1〕16号)、《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财建〔2025〕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吴兴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干线公路,是指国家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国道、我省公路网规划中的普通省道,不包括高速公路。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不包括村内小路(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四条 公路建设是指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公路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实施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隧及其它沿线附属设施。
第五条 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路基、路面、桥隧、交安和绿化等)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中修、大修等作业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六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落实责任、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道、省道、县道区管、乡村道乡镇管”的运行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公路建设、养护工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辖区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深化农村公路“路长制”。
(二)负责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年度建设与养护计划,并筹措和落实建设与养护资金,监督检查建设与养护资金的使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组织、协调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四)明确所属部门以及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在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第八条 区交通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职责,负责普通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
(二)主管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三)编制、修订公路建设与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上报公路年度建设与养护建设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制定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考核标准和细则,并做好指导、检查、监督、考评等工作。
(五)负责核定新建公路的行政等级,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里程。
(六)负责对公路建设与养护专项资金使用的建议安排和管理。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区公路建设养护专项资金,并对区公路养护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发改、人力社保、水利、农业农村、审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新区、各乡镇(街道)是辖区内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路面保洁和景观绿化养护工作。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村道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
(二)制定并落实辖区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
(三)负责辖区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计划拟订、上报和实施,以及资金筹措。
(四)负责辖区内农养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管护工作运转顺畅、有序开展,实现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各项统计工作和内业台账。
第十二条 区公路管理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主体责任,开展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养护工程计划编制、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负责区交通局确定的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各项行政辅助工作,具体承担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路面保洁和景观绿化养护除外)。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
(四)加强国道、省道、县道管养安全管理,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应急抢险预案。
(五)负责公路各类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数据库管理工作,编报各类养护报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的实际,与省、市、区的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与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样板地建设等规划相结合进行编制。要与铁路、港口、场站以及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相协调,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区交通局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高新区、各乡镇(街道)负责编制辖区范围内的乡道、村道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应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由高新区、各乡镇(街道)编制上报,由区交通局组织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原则实施。县道及以上公路的新改建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实施。乡、村公路新改建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区级各国有公司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市场化运作。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规模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加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县道一般采用二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乡道一般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设计,村道一般采用双车道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设计。交通安全设施、绿化亮化、排水系统、公交停靠站、服务站等附属设施应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项目开工前须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报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实施质量安全监督,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其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改建,原则上不安排大中修工程。
对因改建、改线等原因,作为城市道路为主使用的公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接收。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分为公路养护工程和公路日常养护。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公路大、中修工程和病危桥梁隧道维修改造、生命安全防护等工程。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公路(含桥梁、隧道、公交设施、物流点)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公路列养率应达到100%。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应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规模适当”的原则合理编制,由属地乡镇(街道)和区公路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上报,由区交通局负责审核。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均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确保全区农村公路优良路率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运作机制。区交通局主管全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国道、省道、县道日常小修养护由区公路管理中心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保洁和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及公路沿线景观绿化、亮化、公交站点设施等养护管理与保洁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均应规范化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并实体化运作。按一类站(乡村道合计养护里程100公里以上)、二类站(乡村道合计养护里程50至100(含)公里)、三类站(乡村道合计养护里程20至50(含)公里)、四类站(乡村道合计养护里程20(含)公里以下)进行分类建设,配置相关专兼职养护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路应经常保持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安全畅通。深化公路平安交通建设,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相关标志,并对标志标线定期维护、保养,及时修缮。
因突发情况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区公路管理中心、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有关项目实施可直接委托相应养护单位。鼓励实施公路养护公众责任险与意外保险。
第二十三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养护体系,每年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自动化快速检测评定,县道检测比例达到100%,乡、村道检测比例达到50%以上,由区公路管理中心负责安排检测,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路路产路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擅自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坚持交通部门专业管理和乡镇、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区、镇、村四级联勤联动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探索实行路产赔(补)偿争议第三方司法调解机制。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按照“省市补助、区镇自筹”原则,建立由区镇财政年度预算、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保障机制。区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需要,每年安排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大中修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的相关补助,所需补助资金均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资金补助。
县道新改建工程建设费用由区财政全额保障。
列入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乡、村道新改建工程(包括同步设计实施的绿化、亮化等附属设施),由区交通专项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实施情况分类进行补助。以乡镇(街道)为项目业主直接实施的,区财政按项目中标施工合同价的30%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自筹;以乡镇(街道)为项目业主,纳入政府专项债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区财政按公路部分建设项目中标施工合同价50%补助,按还款周期分期兑付到位;纳入区国有公司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的,区财政按公路部分建设项目中标施工合同价的15%补助奖励至乡镇(公路相关资产由区国有公司入账,建成使用后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管养)。
县、乡、村道新改项目政策处理工作及资金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
经区委、区政府决策或者上级要求交办的重点项目建设补助通过专题会议“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补助。国、省、县道养护工程费用由区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全额保障,统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列入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乡道、村道大中修工程(包括安防工程、隐患整治等)采取乡镇申报、区审核方式统一管理,按项目完工后实际审计价100%补助,危桥改造工程按项目完工后实际审计价的10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平方米,宽度8米以内的按实计算,超过8米按8米计算)。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完成里程低于规定里程的,市级养护工程补助资金按照实际完成值与规定值的比值同比例折减,清算阶段以折减后实际金额的80%进行结算。
县、乡、村道大中修项目若涉及政策处理,相关工作及资金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国省道保洁补助由区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全额保障。国省道保洁补助基数为20000元/年·公里,从区交通专项补助资金中下拨给属地乡镇(街道)。县道小修养护费用由区交通专项补助资金全额保障。县道保洁和乡、村道日常养护补助按照“核定基数、以奖代补”的形式,经区考核后(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从区交通专项补助资金中下拨给属地乡镇(街道)。县道保洁补助基数为5000元/年·公里,乡、村道日常养护补助基数为8000元/年·公里。根据考核结果按补助基数110%、100%、90%三个等次进行补助,依次对应优秀、良好、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补助标准。按标准建设且规范运作的农村公路管理站,区财政按一类站30万元、二类站20万元、三类站10万元补助年日常运营经费,资金主要用于站内日常办公、设施设备、巡查车辆、抢险物资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其他补助标准。农村公路港湾式公交停靠站,按项目中标施工合同价的70%补助(新建最高不超过8万元/个、改建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新增农村公路服务站,按综合服务站15万元/个、一般服务站6万元/个进行补助。上述项目纳入公路建设项目同步配套实施的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审计,确保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考核体系。由区交通局牵头负责检查考核工作,对下辖乡镇(街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绩效管理的评价主要内容为管养责任落实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路况水平等,其中路况指标以省交通运输厅自动化检测结果为主要依据,检测比例为每年40%。若路况水平位于全省区县后10名,下一年度养护资金将按规定拨付金额的90%下达。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建立工程档案、路产管理档案、工程养护台账和技术档案。公路建设和养护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归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道新改建和大中修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按施工合同规定的进度款要求拨付;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和以乡镇(街道)为项目业主直接实施的新改建工程补助资金原则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到位,其中工程进度达到50%以上时,拨付30%;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后,拨付40%;在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且审计完成后,拨付剩余的30%。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监管、信用建设和廉政保障建设,切实防止失职、渎职、贪污、挪用、舞弊等行为发生。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相关补助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吴兴区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发〔2022〕71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