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13-00047 | 发文时间: | 2013-09-30 16:05: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政办发〔2013〕118号 | 发布机构: | 区教育局 |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切实稳定教师队伍,维护各类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稳定教师队伍为宗旨,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流出教育系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倡导广大教师安心从教,乐于从教,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人事关系属吴兴区教育局管辖的各类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流动方式及管理办法
1.在编教职工参加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允许在编教职工报名参加由区及以上组织部门统一组织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
2.在编教职工报考国家公务员。允许在编教职工报考国家公务员。报考人需填写《吴兴区教师报考国家公务员备案表》,报所在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各1份。
3.在编教职工报考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或公开选调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工不得报名参加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不得报名参加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选调。
4.在编教职工调往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1)控制流出比例。无特殊原因,本区教职工不得调出教育系统。确因特殊情况(如身体原因不能从事教育工作等)需调出教育系统,应从严控制。一般每年流出教育系统人数控制在全区在编教职工总数的2‰以内,涉及一所学校每年不得超过1人。(2)限制调出条件。凡个人申请调出本区教育系统的教职工,须满三年本区教育工作经历;被评为中学高级职称或区级教坛新秀以上业务荣誉称号者,自评到之时起须满二年服务期。(3)统一调动时间。教职工调动时间统一为每年的暑期,即6月至7月。(4)规范调动程序。教职工个人申请——提交所在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提交所在乡镇讨论同意(中心城学校除外)——提交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及分管领导资格审查通过——提交区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同意(申请人数超过每年所规定的名额时,原则上教龄长者优先考虑)——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讨论同意。
5.在编教职工外借非教育系统单位。在编教职工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不得外借非教育系统单位。确因组织原因需借用的,应由借用单位填写《吴兴区教师借用审批表》,经区教育局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借用。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借用时间的,需报区教育局同意。擅自离开教育岗位或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借用时间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