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16-00375 成文日期: 2016-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政通〔2016〕2号 发布机构: 吴兴区人民政府
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吴政通〔2016〕2号)
发布日期:2017-01-05 08:58:50

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经省、市政府批准,我区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就划转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职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转事项

将在规定行政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局: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53项);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32项);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7项);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76项);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未按规定处置或者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22项);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2项);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影响道路安全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3项);

8.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7项);

9.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12项);

10.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定、破坏人防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19项);

11.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2项);

12.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4项);

二、划转时间

  自2016年12月26日起,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上述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统一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其他事项

(一)划转后,原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区域内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划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吴兴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划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职权名称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2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3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4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5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处罚
6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的处罚
7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或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处罚
8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9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10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处罚
11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未按依法批准要求设置的处罚
12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设施的处罚
13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1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处罚
15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16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处罚
1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垃圾、平整场地的处罚
18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19作业单位对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未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的处罚
20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21未经批准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22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2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24各类船舶、码头未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25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罚
26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27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28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29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30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3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3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3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34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35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36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37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3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39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40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41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42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43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处罚
44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处罚
45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物、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46在风景名胜区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处罚
47城市市区内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或在室外使用灯光照明设备,不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处罚
48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49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50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5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52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53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5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5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56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57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58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
59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处罚
60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61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6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6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处罚
64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65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6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67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68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69经过批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70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71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72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73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处罚
74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或者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其用途或者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
7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76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77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78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7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80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81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82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处罚
8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84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85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处罚
86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处罚
87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处罚
88违规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罚
89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处罚
90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处罚
9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92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93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94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95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96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97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行为的处罚
98城市道路范围内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或者城市桥梁范围内损害、侵占桥梁的行为的处罚
99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100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等行为的处罚
101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10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103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04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05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行为的处罚
106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107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108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等行为的处罚
109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等行为的处罚
110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11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112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113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114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处罚
115未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16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17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等行为的处罚
118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度的处罚
119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120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121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12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1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12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125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12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以及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127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128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等行为的处罚
129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等行为的处罚
130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131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处罚
132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罚
133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134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供水单位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处罚
135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处罚
136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13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138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139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40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14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14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143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14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或者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或者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145擅自拆除、改动或者封堵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服从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排水的调度措施,或不按规定要求暂停排水的处罚
146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147自备水源户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等的处罚
148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未按要求修建公厕的等行为的处罚
149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150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等行为的处罚
151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152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且未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153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同意,且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经过城市桥梁等行为的处罚
154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155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156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157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158排水户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159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末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160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161运营单位在排水户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排水户纳管设备的处罚
162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163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164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165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166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时排水户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167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168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169违反大气扬尘污染有关规定的处罚(仅限第1、2、3、4项)
170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17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172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173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174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75违法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限于违法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176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177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178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179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仅限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180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按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仅限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181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仅限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18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仅限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183未经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处罚
184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仅限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185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的处罚
186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处罚
187无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仅限于城市饮食服务业)
188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拒绝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仅限于城市饮食服务业)
189不正常使用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罚(仅限于城市饮食服务业)
190拒绝固体废物污染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仅限于城市饮食服务业)
191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室外无照经营行为)
192当事人动用、调换或者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
193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仅限于人行道)
194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仅限非机动车驾驭人违法占用人行道的处罚)
195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196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9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198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199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200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201伪造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202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203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204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205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206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207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208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209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210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211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212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213违法改装房屋,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214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罚
215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216违规侵占、改造、拆除、损坏人防工程,违规占用、拆除、阻挠安装人防通信设施、专用频率,向人防工程排放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7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218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219涉及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人防工程装修,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220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的处罚
221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222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223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224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225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22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227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228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229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的处罚
230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23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32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23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人防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23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235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236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处罚
237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238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处罚
239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