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注册名称:湖州市吴兴区英之辅语言培训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学校,学校由张爱军举办,将经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在湖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为宗旨。
第四条:本学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吴兴区教育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为:湖州市吴兴区爱山广场8号楼3楼。
第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整。
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举办者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与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吴兴区民政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非学历培训。
办学规模:学校总面积达653平方米,共有13间教室;可容纳约1500 学生;
办学层次:针对7周岁及以上的儿童、青少年及成人;
办学形式:业余
以后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专业设置。
第三章:组织管理—董事会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五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会成员四名。董事会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经研究教育、或从事同级或较高高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经验者。其中教职工代表占40%。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任期三年。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财务负责人;
2、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7、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决定制订本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五条: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主持学校董事会议;
2、督促、检查学校董事会议决议的执行;
3、签署学校董事会重要文件;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学校有重大事项决策时;
3、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4、校长提议、并有1名以上董事会成员附议时;
第十九条:董事长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派代表。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会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不过二分之一的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学校董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议需经过半数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检查学校的财务
2、 对校长在执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或学习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及时制止并要求校长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的决议需经过半数监视同意,方位有效。
第二十五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一届,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校长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校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4、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7、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8、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学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校长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学校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条:学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届期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离。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
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章:资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
1、举办者出资;
2、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利息;
4、捐赠;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的;
2、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4、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变更学校举办者,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的活动。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一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未上完部分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终止后,由学校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向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修改章程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1、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
第五十四条:学校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依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学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州市吴兴区英之辅语言培训学校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