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17-01167 | 成文日期: | 2017-04-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政办发〔2017〕29号 | 发布机构: | 吴兴区人民政府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政策十八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7〕9号)等相关减负政策要求,切实降低我区企业成本负担,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对规定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责任部门: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二)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从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部门: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三)落实“营改增”试点扩围和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积极实施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围,全面落实“营改增”各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扩大抵扣范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的取得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及购买的营改增服务,其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施即征即退政策,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符合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动漫制作企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一定额度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落实免征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部分新能源电池、涂料产品免征消费税政策。简化办税流程,落实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率先试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取消纳税信用A、B、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制品等产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责任部门:区国税局)
(四)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的城镇土地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200%(含)以上的,给予100%的减免优惠;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100%(含)以上、未达到200%的,给予95%的减免优惠;企业亩产税收达到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75%(含)以上、未达到100%的,给予50%的减免优惠。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可报经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用和承租,下同)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地税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委)
(五)加大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支持。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整体改建、合并、分立和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国家政策的企业在合并、分立等重组过程中,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等所得税事项可以按规定选择特殊重组税务处理。(责任部门: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
(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精神,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部门:区地税分局)
(七)加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力度。为发挥鼓励企业慈善捐赠的制度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由原先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改明确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部门:区地税分局)
(八)取消、免(停)征、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暂包括已经并入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2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80%征收,对浙商回归项目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对税务部门给以免交契税等税费优惠的房产转让项目同时免交房屋转让手续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由2000元每平方米降低至1300元每平米,免收企业在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性质土地上)各类建筑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水利局、区农林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
(九)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制定服务。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部门脱钩,各行业协会商会需建立独立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行业协会商会各业务主管部门)
二、降低企业社保成本
(十)规范驻外人员缴纳社保费问题。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列支驻外人员工资及费用,由驻外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地企业为其参保缴费,避免重复缴纳社保费。如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分局)
(十一)落实社保费优惠政策。为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总体分两种办法:一是按实结算,二是按扣除比例核定结算。由企业按实际情况在年度结算前,对“按实结算办法”和“按扣除比例核定办法”两种结算办法做出选择确定。选择按实结算办法的,扣除规定允许扣除项目后,按实际发生数结算缴费工资总额,进行年度结算;选择按扣除比例核定办法结算社保费的企业,可享受比例扣除优惠。具体根据企业每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大小分档确定扣除比例,计算可扣除金额,扣除金额=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比例。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500万以下,扣除比例为10%;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500万(含)-1000万,扣除比例为15%;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1000万(含)-3000万,扣除比例为20%;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3000万(含)以上,扣除比例为25%。(责任部门:区地税分局)
三、降低要素资源价格
(十二)创新用地保障机制。在下调工业、仓储、研发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同时,不收取政府类投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医疗卫生等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项目的履约保证金。鼓励各地利用“三改一拆”土地、淘汰落后产能土地、城镇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对标准厂房(工业地产)项目建筑容积率不设上限,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不增设土地产出和土地税收等条款,建筑容积率达到土地竣工复核验收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割转让。对规划区外通过“三改一拆”、“两路两侧”整治拆除的合法工业用地,在符合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可在规划区内落实一块同等面积的工业用地,并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对利用原工业用地兴办众创空间、养老设施等用途的,可采取过渡期政策保留原工业用途不变,期满后可按新用途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工业用地已竣工投产,尚有部分未开发利用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也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区政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可进行分割转让。(责任部门:区国土分局)
(十三)进一步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积极推荐上一年度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工商企业和大工业用户参与省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对乡镇污水厂生产用电实行临时电价优惠。继续推进电能替代工作,积极落实电能替代优惠措施。引导供热企业建立煤热联动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热力价格。(责任单位:国网湖州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区发改委)
(十四)推进“机器换人”降低用工成本。深入推进“机器换人”,以“机器换人”降低用工成本。加大对以先进设备投资为主的“机器换人”和零土地技改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对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并竣工投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本建设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1%或市奖励资金的1/4给予奖励,最高限额100万元;对湖州现代物流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现代物流装备制造项目,奖励最高限额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工业强区建设五年规划主导产业的,且生产性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500万元以上、童装企业200万元、丝绸相关配套产业企业300万元以上)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按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1%或市奖励资金的1/4给予奖励,最高限额8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少收费环节,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融资方式,加强抵(质)押物创新,逐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鼓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还款方式创新企业覆盖面范围,深化“互联网+金融”模式拓展。参与加快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合作力度,给予企业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十六)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完善上市挂牌推动机制,做好上市企业培育,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平台,通过定向增发、股权置换、发行公司债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企业融资结构。推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建设,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机构投资初创期企业,通过多种渠道增加企业资本,改善企业财务结构,降低企业费率。(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财政局)
(十七)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给予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的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不超过一年,单个企业一年内不超过15万元。同时按专利权实际评估费用的7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年内不超过4万元。建立“科贷通”纯信用融资平台,进一步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足、担保难、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五、创新政策支持
(十八)大力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在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扶持上给予倾斜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十九)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市场。鼓励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积极组织参加“一带一路”、人口超亿、贸易节点地区等重点市场的国际性展会,着力开拓新兴市场,对企业参展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支持、指导企业有效应对国外“两反两保”、知识产权、贸易投资壁垒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等各类贸易摩擦,努力保市场、保份额。进一步完善织里童装出口综合服务平台、外贸企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进出口免费提供专业化服务,推动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二十)切实优化中介服务。加快“中介超市”和网上中介市场建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服务区,严格程序公开选取优秀中介机构入驻。对报批实施、税收登记地在吴兴区的,且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以上(含)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通过PPP等方式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经区相关部门认可后,可对涉及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节能评估等中介服务,按实施项目所需中介费用的50%补助给项目投资企业,单个项目各类中介费用合计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发改委、区统计局)
(二十一)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靠前站,马上办,讲实效”的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先照后证”、全程代理、设置综合窗口等改革,不断深化对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
六、本政策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