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17-01074 成文日期: 2017-06-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审〔2017〕15号 发布机构: 吴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吴兴区领导干部任前履职“四责” 告知办法(试行)和吴兴区领导干部履职“四责”年度报告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2 16:21:53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吴委办〔2012〕37号)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履职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现将《吴兴区领导干部任前履职“四责”告知办法(试行)》和《吴兴区领导干部履职“四责”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组织部      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

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吴兴区审计局  

2017年6月15日


吴兴区领导干部任前履职“四责”告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规范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为,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湖州市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湖州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以及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任前履职“四责”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重大决策责任、选人用人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四个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列入区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区管领导干部,包括乡镇(街道)、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负责常务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主要领导(以上统称领导干部)。

其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适用于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上述领导干部。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目标责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对管理运用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国有资本等各种资源,实现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目标负有责任。

(二)经济决策责任。明确界定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内容,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对决策内容的合法、决策程序的规范和决策目标的实现负有责任。

(三)经济管理责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负有责任。

(四)经济监督责任。健全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单位)以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监管负有责任。

对审计等经济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或督促整改负有责任。

(五)廉洁从政(从业)责任。领导干部在组织开展经济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并对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廉政责任落实情况负有责任。

(六)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责任。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手续前,应按照《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和组织部门的要求,履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七)机构编制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有关政策法规,对本部门(单位)以及下属单位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责任。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经济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重大决策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法合理决策责任。重大决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符合五大发展理念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情况负有责任。

(二)科学决策责任。健全完善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议事规则,建立社会征询、专家论证、公开听证以及决策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机制,并做到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负有责任。

(三)民主决策责任。重大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反对个人专断。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要求负有责任。

(四)规范程序责任。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项目、规模采购等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或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闲置资产处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公开拍卖。领导干部对规范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负有责任。

(五)全程建档责任。应按照决策程序,全面建立重大决策资料台帐,把谁提出决策议题、谁参与决策过程、谁参与风险评估、谁负责合法性审查、谁参与最终讨论决定等信息完整记录在案,做到责任追究有帐可查。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建立重大决策资料台帐,保证资料台帐全面完整负有责任。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决策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履行的选人用人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一)树正导向责任。严格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牢牢把握“二十字”好干部标准,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上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管好方向、把好政策。党委(党组)书记对本部门(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等情况负有责任。

(二)审核报批责任。严格按照职能设置、编制职数等要求,配备使用干部,不得随意设置职位,不得混编混岗和超职数配备干部;本部门(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预先与组织部门沟通并申报,经预审同意后方可进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预审以及防止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等情况负有责任。

(三)严格程序责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规定的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对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负有责任。

(四)严肃纪律责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对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行为,以及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等相关规定负有责任。

(五)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本部门(单位)管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等措施,严格审批因私出国(境)审批,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负有责任。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选人用人责任。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落实责任。领导干部对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规划要求负有责任。

(二)工作目标责任。领导干部对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及相关目标负有责任。

(三)建立健全机制责任。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和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的建立、执行和风险隐患的防范、消减负有责任。

(四)集约开发和保护治理责任。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的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及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相关重大项目的建设、运行负有责任。

(五)自然资源资产资产负债表编报责任。领导干部应根据自然资源实物量、变动情况和价值量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上述各项履行责任的具体内容,按照乡镇(街道)和党政部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两种类型划分。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归到党政部门一类,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一类。具体内容见附件《领导干部任前履职“四责”告知书》。

第八条  组织部门在与新任(含转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时,应当告知其履行职责的原则要求。并应当根据干部任命文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重大决策责任、选人用人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事项。《领导干部任前履职“四责”告知书》由新任领导干部签名后,组织部门、审计机关和领导干部本人各留存1份。

审计等部门可根据领导干部需要,适时提供相应内容咨询。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纪检、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将定期对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重大决策责任、选人用人责任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存在较大问题的部门(单位),将约请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全面理解告知的履职责任内容,准确把握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切实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自觉接受对其履职情况的审计,正确对待审计,主动配合和支持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吴兴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吴兴区乡镇(街道)、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任前履职“四责”告知书

根据《吴兴区领导干部任前履职“四责”告知办法(试行)》规定,现就您担任 (单位、职务)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进行告知。

一、经济责任

(一)工作目标责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对管理运用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国有资本等各种资源,实现本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目标负有责任。

(二)经济决策责任。明确界定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内容,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对决策内容的合法、决策程序的规范和决策目标的实现负有责任。

(三)经济管理责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负有责任。

(四)经济监督责任。健全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单位)以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监管负有责任。

对审计等经济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或督促整改负有责任。

(五)廉洁从政责任。领导干部在组织开展经济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并对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廉政责任落实情况负有责任。

(六)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责任。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手续前,应按照《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和组织部门的要求,履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七)机构编制管理责任。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有关政策法规,对本部门(单位)以及下属单位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负有责任。

(八)应当履行的其他经济责任。

二、重大决策责任

(一)合法合理决策责任。重大决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符合五大发展理念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情况负有责任。

(二)科学决策责任。健全完善本单位重大决策议事规则,建立社会征询、专家论证、公开听证以及决策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机制,并做到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负有责任。

(三)民主决策责任。重大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反对个人专断。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重大决策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要求负有责任。

(四)规范程序责任。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项目、规模采购等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或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闲置资产处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公开拍卖。领导干部对规范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负有责任。

(五)全程建档责任。应按照决策程序,全面建立重大决策资料台帐,把谁提出决策议题、谁参与决策过程、谁参与风险评估、谁负责合法性审查、谁参与最终讨论决定等信息完整记录在案,做到责任追究有帐可查。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建立重大决策资料台帐,保证资料台帐全面完整负有责任。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决策责任。

三、选人用人责任

(一)树正导向责任。严格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牢牢把握“二十字”好干部标准,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上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管好方向、把好政策。党委(党组)书记对本部门(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等情况负有责任。

(二)审核报批责任。严格按照职能设置、编制职数等要求,配备使用干部,不得随意设置职位,不得混编混岗和超职数配备干部;本部门(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预先与组织部门沟通并申报,经预审同意后方可进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预审以及防止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等情况负有责任。

(三)严格程序责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规定的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对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负有责任。

(四)严肃纪律责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对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行为,以及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等相关规定负有责任。

(五)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本部门(单位)管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等措施,严格审批因私出国(境)审批,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单位)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负有责任。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选人用人责任。

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政策落实责任。领导干部对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规划要求负有责任。

(二)工作目标责任。领导干部对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及相关目标负有责任。

(三)建立健全机制责任。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和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的建立、执行和风险隐患的防范、消减负有责任。

(四)集约开发和保护治理责任。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的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及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相关重大项目的建设、运行负有责任。

(五)自然资源资产资产负债表编报责任。领导干部应根据自然资源实物量、变动情况和价值量编制资产负债表,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新任领导干部(签名):       年   月  日

区委组织部(章)           吴兴区审计局(章)


吴兴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前履职“四责”告知书

根据《吴兴区领导干部任前履职“四责”告知办法(试行)》规定,现就您担任 (单位、职务)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进行告知。

一、经济责任

(一)工作目标责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对管理运用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国有资本等各种资源,实现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目标负有责任。

(二)经济决策责任。明确界定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内容,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对决策内容的合法、决策程序的规范和决策目标的实现负有责任。

(三)经济管理责任。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负有责任。

(四)经济监督责任。健全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监管负有责任。

对审计等经济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或督促整改负有责任。

(五)廉洁从业责任。领导干部在组织开展经济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并对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廉政责任落实情况负有责任。

(六)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责任。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手续前,应按照《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和组织部门的要求,履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经济责任。

二、重大决策责任

(一)合法合理决策责任。重大决策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符合五大发展理念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领导干部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情况负有责任。

(二)科学决策责任。健全完善本单位重大决策议事规则,建立社会征询、专家论证、公开听证以及决策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机制,并做到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负有责任。

(三)民主决策责任。重大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反对个人专断。领导干部对本单位重大决策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要求负有责任。

(四)规范程序责任。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项目、规模采购等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或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闲置资产处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公开拍卖。领导干部对规范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负有责任。

(五)全程建档责任。应按照决策程序,全面建立重大决策资料台帐,把谁提出决策议题、谁参与决策过程、谁参与风险评估、谁负责合法性审查、谁参与最终讨论决定等信息完整记录在案,做到责任追究有帐可查。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建立重大决策资料台帐,保证资料台帐全面完整负有责任。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决策责任。

三、选人用人责任

(一)树正导向责任。严格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牢牢把握“二十字”好干部标准,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上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管好方向、把好政策。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等情况负有责任。

(二)审核报批责任。严格按照职能设置、编制职数等要求,配备使用干部,不得随意设置职位,不得混编混岗和超职数配备干部;本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预先与组织部门沟通并申报,经预审同意后方可进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预审以及防止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等情况负有责任。

(三)严格程序责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规定的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对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负有责任。

(四)严肃纪律责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对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行为,以及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等相关规定负有责任。

(五)监督管理责任。加强本单位管辖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等措施,严格审批因私出国(境)审批,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确有问题的要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干部日常监督管理负有责任。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选人用人责任。

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政策落实责任。领导干部对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规划要求负有责任。

(二)工作目标责任。领导干部对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及相关目标负有责任。

(三)建立健全机制责任。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和能力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的建立、执行和风险隐患的防范、消减负有责任。

(四)集约开发和保护治理责任。领导干部对自然资源资产的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及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相关重大项目的建设、运行负有责任。

(五)自然资源资产资产负债表编报责任。领导干部应根据自然资源实物量、变动情况和价值量编制资产负债表,并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新任领导干部(签名):       年   月  日

区委组织部(章)              吴兴区审计局(章)


吴兴区领导干部履职“四责”年度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履职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年度报告办法》和《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包括:

(一)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科级)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其经济责任、重大决策责任、选人用人责任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职情况,上述履职情况可以通过填报《履职 “四责”自检表》的形式作为附件与年度报告一并书面递交组织部门,报告内容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年度报告中“四项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吴兴区领导干部任前履职“四责”告知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向有关领导干部送达《履职“四责”自检表》。

领导干部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报告年度履责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将填制完成的《履职“四责”自检表》送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做好业务指导。纪检、组织、审计、财政等部门在以后年度各类检查及各类审计项目中对《履职“四责”自检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重大不实情况,应当在相关报告评价中,对相关领导干部履职责任予以反映。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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