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17-01162 | 发文时间: | 2017-07-15 08:03: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政办发〔2017〕69号 | 发布机构: | 吴兴区人民政府 |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吴兴区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行业污染
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精神,切实优化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消除环境隐患,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在全区开展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提升行动,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原则
坚持将污染整治提升作为倒逼行业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举措,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原则,对全区范围内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提升行动。
二、整治目标
通过行业整治提升,对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非法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项目的企业(作坊)予以打击取缔;国家明令规定的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坚决予以淘汰;行业布局得到优化,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水平和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排污强度(废水排放量/万元产值)有效削减20%以上,生态环境安全得到切实保障,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行业得以健康规范发展。
三、整治范围
含有除油、酸洗、磷化、电泳、电解、电化学处理、铝氧化、热镀锌、发黑(发蓝)、金属表面着色、钝化、化学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加工工序并且有生产废水产生的企业(作坊),不包括电镀企业及漾西铝合金企业。
电镀企业按照《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及《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1〕67号)执行;漾西铝合金企业按照《吴兴区漾西铝合金行业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吴政办发〔2015〕143号)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项目建设
1.整治非法企业
对无法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企业(作坊)及生产工序依法予以查处。
2.严格项目审批
所有现有以及新、扩、改、迁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足额缴纳排污费。
(二)提升工艺装备
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的落后工艺与设备。鼓励使用先进的或环保的表面处理工艺技术和新设备,减少酸、碱等原料的单位产品消耗量。采取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洗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原则上不低于50%。所有整治提升企业(作坊)须在整治过程中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强污染防治
1.生产现场改造提升
企业全面负责厂区环境卫生整治,确保生产现场环境清洁、整洁、管理有序,生产过程中无跑冒漏现象。
2.水污染防治
厂区内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分质分流,对含一类污染物废水进行单独预处理。直排企业(作坊)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放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和《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特别排放浓度限值。纳管企业(作坊)污水排放须同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和《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二级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环保部门许可范围。
金属表面处理车间应优化布局,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实施干湿区分离,湿件加工作业必须在湿区进行,湿区废水/液单独收集。
已建项目生产槽体原则上须位于地上且架空,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架空改造的,必须满足生产槽体和地面基础独立施工且采取有效的防腐防渗措施,同时设置监测井,定期自行监测。新、扩、改、迁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项目须执行生产槽体架空改造。
工艺废水管线(明渠)应设置清晰,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工艺废水管线须采取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等方式。
生产车间内废水必须进行分质、分流,其中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须单独收集预处理达标。建有与生产能力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污水站需配备专职的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企业(作坊)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及污水回用管道需安装流量计,pH值调节应采用pH计连锁自动投加。
3.大气污染防治
加强表面处理车间废气收集处理,表面处理车间酸雾废气及加工车间的油雾需进行有效的分类收集,并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条件的加盖收集,增加顶吸风,提高废气收集率,安装自动加药控制系统,规范废气监测点,确保酸雾(钢带企业除外)及油雾废气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含有喷涂工序的企业(作坊)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应符合《浙江省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独立电表,定期维护,正常稳定运行。
4.固废污染防治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部门备案。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污泥浓缩池浓缩后,可采用板框压滤机或者带式压滤机脱水,浓缩池上清液和过滤液要设置废水导排管道返回污水处理站重新处理。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设雨棚、围墙或围堰,地面须作硬化及防渗防腐处理,危废暂存场所四周设置截流沟及收集池。贮存场所外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要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四)强化企业管理
1.加强应急系统建设
根据环境风险等级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完善,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与设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企业(作坊)应设置合理规模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与应急水池,其中应急水池应不小于12h废水量,且能确保事故废水能自流导入。切实落实雨、污排放口设置应急阀门。
2.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硫酸、液碱等储罐周围建有围堰,围堰高度满足应急要求,配、存酸碱所在场地满足防渗、防腐要求。
3.规范排污口
一个企业(作坊)原则上只设一个雨水排放口与一个污水排放口,必须符合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要求,设置标识牌。
4.规范内部环保管理
健全环保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配备专职环保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规范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的环保台帐。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7年4月底前)
2017年4月开展摸底调查,明确整治提升企业(作坊)名单;通过日常执法检查,摸清有关企业(作坊)环保手续存在的问题,明确处理措施,并研究制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二)整治提升阶段(2017年5月-2017年8月底)
2017年5月,动员部署整治提升工作任务。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及有关企业(作坊)针对整治提升要求,认真自查,在5月底前,按照“一厂一策” 制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并报送区环保局备案。同时,按照整治提升要求,落实有关措施。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本方案所有整治任务;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省、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非电镀)整治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整治任务。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7年9月底)
整治提升任务完成的企业(作坊)委托资质单位编制技术评估报告,进行验收监测,并按要求准备整治提升材料及备案申请报告,经网上公示,报送区环保局。经检查组现场检查,达到整治提升标准的予以备案通过;经整治,污染物排放仍超过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作坊)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环保局负责统一协调推进整治提升各项工作,并明确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与督查。高新区、各乡镇街道是此次整治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倒排时间,狠抓落实。
(二)严格执法监管
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企业(作坊),予以依法查处。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依照法规规定予以处置。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作坊),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检查中发现未列入整治提升企业名单、但符合整治条件的企业(作坊),一并按要求进行整治提升。
(三)强化考核通报
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纳入高新区、各乡镇街道2017年治水环保工作考核及美丽吴兴建设工作考核中,明确将整治成果作为考核主要依据。各乡镇每月按时报送辖区内企业(作坊)整治提升进展情况,有关进展情况每月将进行通报。
(四)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舆论监督,跟踪报道整治提升工作,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和反面典型曝光力度,营造强大声势。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群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形成全区上下关心、支持和参与专项整治提升的良好氛围。
七、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吴兴区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标准
附件
吴兴区金属表面处理(非电镀)行业
污染整治提升标准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备注 |
相关 政策 | 严格项目审批 | 1 |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 ||
2 | 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依法进行排污许可证登记 | ||||
清洁生产 | 3 | 采取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生产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原则上不低于50% | |||
4 | 所有整治提升企业(作坊)须在整治过程中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 ||||
生产现场 | 5 | 企业全面负责厂区环境卫生整治,确保生产现场环境清洁、整洁、管理有序,生产过程中无跑冒漏现象 | |||
污染 防治理设施 | 废水处理 | 6 | 厂区内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分质分流,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单独预处理达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委托有资质单位绘制厂区的雨污管网图,并报环保局备案 | ||
7 | 表面处理车间应优化布局,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漏措施 | ||||
8 | 实施干湿区分离,湿件加工作业必须在湿区进行,湿区废水/液单独收集 | ||||
9 | 已建项目生产槽体原则上须位于地上且架空,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架空改造的,必须满足生产槽体和地面基础独立施工且采取有效的防腐防渗措施,同时设置监测井,定期自行监测 | ||||
10 | 酸洗等生产槽体须采取有效的防腐防渗措施 | ||||
11 | 新建、搬迁、整体改造企业(作坊)须执行生产槽体架空改造 | ||||
12 | 工艺废水管线(明渠)应设置清晰,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 ||||
13 | 工艺废水管线须采取明管套明沟或架空敷设等方式。 | ||||
14 | 生产废水按要求进行分质、分流 | ||||
15 | 建有与生产能力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配备专职的污水处理设施操作人员,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 ||||
16 | 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及污水回用管道需安装流量计 | ||||
17 | pH值调节采用pH计连锁自动投加 | ||||
废气处理 | 18 | 酸雾工段有高效的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 | |||
19 | 酸雾废气处理系统,安装自动加药控制系统 | ||||
20 | 酸雾废气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 ||||
21 | 含有喷涂工序的,有机废气的收集、处理应符合《浙江省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并达标排放 | ||||
22 | 废气处理设施安装独立电表,定期维护,正常稳定运行 | ||||
固废处理 | 23 | 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 | |||
24 | 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部门备案 | ||||
25 |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污泥浓缩池浓缩后,可采用板框压滤机或者带式压滤机脱水,浓缩池上清液和过滤液要设置废水导排管道返回污水处理站重新处理 | ||||
26 |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设雨棚、围墙或围堰,地面须作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危废暂存场所四周设置截流沟及收集池 | ||||
27 | 贮存场所外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要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 ||||
28 |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 ||||
企业 管理 | 环境应急管理 | 29 | 制定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并及时更新完善 | ||
30 | 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与设备,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 ||||
31 | 设有合理规模的初期雨水收集池 | ||||
32 | 设有事故应急水池,其中事故应急水池应不小于12h废水量,且能确保事故废水能自流导入 | ||||
33 | 切实落实雨、污排放口设置应急阀门 | ||||
危化品安全管理 | 34 | 硫酸、液碱等贮罐周围建有围堰,围堰高度满足应急要求 | |||
35 | 配酸碱、存酸碱所在地进行防渗、防腐工作 | ||||
规范排放口 | 36 | 一个企业(作坊)原则上只设一个雨水排放口与一个污水排放口 | |||
37 | 必须建成标准化、规范化排污口,设置标识牌 | ||||
内部管理档案 | 38 | 健全环保规章制度,落实责任人,配备专职环保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 | |||
39 | 相关档案齐全,每日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及维修记录、污染物监测台帐规范完备 | ||||
其他 | 40 | 浙江省、湖州市金属表面处理行业(非电镀)整治技术规范的其他整治要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