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阳光托儿所章程
发布时间: 2018-01-04 来源:教育局 [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湖州市阳光托儿所;

 办学地址:湖州市粮油市场二区43101室。

第三条    阳光托儿所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路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注重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宗旨,加强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认真做好保教工作,细致、耐心的对待每个孩子,让家长放心。重视提高卫生保健质量,把卫生保健工作渗透到幼儿的发展中,并高度重视托儿所安全工作,扎实开展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坚决排除各种安全隐患,重视食堂的卫生管理工作,使幼儿各方面得到更好的发展,促使幼儿健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理事会的产生:由法人(或其代表)、教职工按要求推选出的部分教职工代表作为理事会的成员。

第五条  理事会的构成:所长一名、教师代表一名、保育员代表一名、共同组成理事会,全部成员都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理事任期为三年,任期满后再进行推选、聘任,可连选任。

第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所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3次会议,1/3以上可以提议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决定,但部分事项要2/3以上同意通过。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进行聘任。

第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一条  所长的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托儿所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单位的资产。

第十七条  本单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本园收费按吴兴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2.本托儿所的一切经费开支,每一学期初由所长先提出预算支出方案,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期末决算,收取管理费和保育费等用于保障本所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总资产为10万元,全部来源于举办人的投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自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公示。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经费支出项目有办公费、修缮费、差旅费、业务费、师资培训费、教职工工资福利等,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都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观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托儿所理事会。2/3以上理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时可按  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须经2/3以上理事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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