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爱瑞科英语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 2018-03-01 来源:教育局 [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吴兴爱瑞科英语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举办者:陈承展,该组织属于个人。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范围:初中及以下学生英语培训;办学的规模:80人次;办学的层次:初中及以下学生业余培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举办者自愿投资举办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湖州市余家漾路168号梅地亚中心2号楼一层90/92,104,105,邮政编码:313000

第六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人数为5名。在董事会成员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的规则:每年至少召开3次董事会会议。经2/5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3/5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3/5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首届法定代表人为      陈承展    ,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或主要负责人校长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资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  办学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资产性质:举办者以自有现金出资

第十五条  资产来源:个人出资,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教育机构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经营公司获利所得,属私人所有。

第十七条  其他出资方式:

第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一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做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经3/5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 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法,自愿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8115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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