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吴兴戴氏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 2018-05-04 来源:区教育局 [ 字体: ]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悖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湖州吴兴戴氏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湖州市吴兴区大东路132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小学生知识的业余培训。(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办学宗旨:依法办学,良心培训;

办学规模:200人;

办学层次:初中,小学;

办学形式:业余。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名称为:1、成都市戴氏铭师科技有限公司    2、李泽全,3,金一诚,4,李晓涛;

第五章    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出资人权利义务,退出条件

第六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1. 成都市戴氏铭师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17.5万元,于公司成立前已缴足。

2. 李泽全出资额为人民币1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1.6%,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10.8万元,于公司成立前已缴足。

3. 金一诚出资额为人民币1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1.6%,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10.8万元,于公司成立前已缴足。

4. 李晓涛出资额为人民币10.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1.8%,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10.9万元,于公司成立前已缴足。

性质为:长期投资(联合办学)

在公司中,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5)依法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同时承担以下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退出条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将股东出资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学校的决策机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人员构成:一名执行董事(李泽全),三名董事(李晓涛、金一诚,戴军),一名监事(沈晓霞);

任期:3年

第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权利义务及议事规则: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决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由被委托人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应有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方可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一般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力责任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李泽全)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权利义务:权利:

1.根据协商一致原则对机构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

2.有权了解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股份比例分取红利。

4.决定校长人选及报酬,审议决定机构经营方针计划。

5.监督机构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6.机构依法终止时,依法分得机构的剩余财产。

7.参加制定或修改机构章程。

义务:

1.遵守机构的章程。

2.按时使出资额到位。

3.机构正式运营中,不得抽回其投资。

4.以其出资额对机构承担有限责任。

为机构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第八章    校长的权利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董事(戴军)为公司的校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权利义务:权利:

1.     主持机构的经营行政教学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策计划。

2.     组织实施机构年度目标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

3.     拟定机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员定岗定员定编。

4.     拟定并实施机构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机构的具体规章并贯彻实施。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建立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应由股东选定,校长管理。财会报告定期送股东阅看。

机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务合同。辞退职工或员工自行辞职,按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义务:

1.遵守机构的章程。

2.按时使出资额到位。

3.机构正式运营中,不得抽回其投资。

4.以其出资额对机构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章  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出资人是否获得合理回报

 

学校资产:50万元。

财务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适应发展的需要,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会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二、   财务机构设置及会计岗位责任制

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科,配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合格的会计人员2名,出纳1名,会计1名。其中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兼管公司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培训会计人员。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钱分开。

2、出纳人员逐日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做到日清月结,实相符。

3、严格现金收付范围,不坐支、不白条或借据抵充,不挪用现金。

(二)银行结算制度

1、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不出租、出借账户;不签发空白、空头支票。

2、出纳人员逐日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日记,做到日清月结。并按月调整未达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支票管理

①支票领用需本人填写支票审批表,并由上级主管及经理签字。

②支票签发时要登记支票领用簿,注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限额,谁领用谁签字。

③印鉴、支票分开保管。

4、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管。

四、费用开支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费用开支计划

第一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在年底根据下年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费用开支计划,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即为公司下年的费用开支计划,并下达各部门费用开支指标。

第二条 公司同时授予部门经理对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费用开支计划留有弹性,并根据实施情况调整或变更授权。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一条 凡公司费用开支计划内审批程序为:

1.费用由当事人申请;

2.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3.财务部门审核;

4.授权分管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审批。

第二条 凡公司计划外开支,一律最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行政费用管理

第一条 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手续:

1.行政部根据计划统一采购、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入库单报销。

2.各部门急需或特殊的办公用品,经批准,可自行购买:

1)单价在50元以下,或总价在200元以下,部门经理批准;

2)单价在50元以上,或总价在200元以上,总经理批准。

购买后,提交发票、实物,经行政部查验入库单及入账报销。

第二条 交通费报销:

1.交通补贴依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2.交通补贴以报销形式发放。

3.员工外勤不能按时返回就餐者可给予误餐补贴。

4.员工外勤每天交通费元标准以坐公交或地铁,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并报销。凡公司派车均不报销外勤交通费。

第三条 应酬招待开支报销:

1.根据公司规定的接待标准接待。

2.应酬应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

3.原则上不允许先斩后奏,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4.如公司有定点酒店、宾馆。一般在签单卡签字后按月结算,不得擅自在它处或用现金结算。

第四章 内部费用单据管理

第一条 依类别规范填制相关单据。

第二条 报销单据后依公司规定贴附相关正规票据,特殊事项贴附相关证明。

五、经营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采购管理

1、采购人员根据采购订单检验货物,检验合格后方可签收。

2、仓管人员接收验收货物合格后,开具入库单并以此入账,采购人员以财务联、采购发票和相关单据做财务报账。

3、特殊情况采购人员有义务依公司要求与销售公司协调开具发票。

第二章、销售管理

1、销售人员依据销售协议报财务部门开具销售发票,仓管人员根据销售协议与实际发货开出库单,出库单与相关单据报财务。

2、销售人员负责货款以及相关单据的回收。

3、财务部门检查销售单据的完整性,敦促有关人员收齐单据。

第三章库存管理

1、详细统计购入发出货物,制作库存明细表。

2、依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数据。

3、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交盘点表。

本制度由财务部解释、补充。

)。

出资人扣除学校运营成本后依法获得合理回报。

 

第十章  学校自行终止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及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单位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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