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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金星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 湖州市吴兴区金星教育培训学校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湖州是吴兴区仁皇山路1165-1169号 ;
邮 编: 313000 ;
教学场所: 湖州市吴兴区城市之心北门 。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业余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活力、创意构建儿童的学习,培养自信、积极向上、健康的儿童,努力提高我区青少年的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发展。
第四条 办学规模: 拟设定教学场地500平方米,开设以小、中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吴兴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金百琴、高惠惺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伍拾万元整;出资者:高惠惺、金百琴、金额:每人出资贰拾伍万元整。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小学、中学文化课程辅导 学校经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审批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俩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九)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由金百琴、高惠惺、等俩名监事组成,并推选金百琴为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惠惺。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高惠惺、金百琴、。合计出资金额为伍拾万元整;
第十七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个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