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在吴实训(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8-28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 字体: ]

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吴人社发〔2018〕90

 

 


高校大学生在吴实训(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在吴就业创业,根据《全面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吴政办法〔2018〕6号)和《吴兴区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联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意见配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吴就创联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

实训(实习)是指在校大学生寒暑假假期内和毕业年度内(最后一个学年)进行的相关实训、实习和实践活动。

实训基地主要包括以下范围:经区级及以上人力社保或相关部门认定并向区人社部门备案的各类实训、实习和实践基地。已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可直接按同级实训基地备案。实训基地实行属地管理,拟认定(备案)实训基地的企业,应由所在地(高新区、乡镇街道)人力社保部门向区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区级人社部门进行认定。

第三条  实训基地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实训基地认定(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已认定为区级以上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全年累计提供不低于10个以上适合高校大学生的实训(实习)岗位;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实训(实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实训(实习)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第四条  实训基地主要职责:

(一)发布实训(实习)岗位,接受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

(二)接受实训(实习)报名,制定实训(实习)方案,落实实训(实习)措施;

(三)2018年7月1日以后开展实训(实习)的,由实训基地统一为实训大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未办理商业保险的,不得申报实训生活补贴和实习岗位补贴;

(四)来吴大学生实训(实习)期间,实训基地为实训(实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视为就业,不再享受实训生活补贴和实习岗位补贴;

(五)对实训(实习)大学生实训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出具考评意见;

(六)吸纳或推荐实训(实习)大学生就业创业;实训(实习)结束后直接招用实训大学生,缴满社保3个月,可按规定给予实训基地一次性用工补贴。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高校大学生在吴实训(实习)工作:

(一)负责高校大学生在吴实训(实习)的总体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实训基的认定(备案)工作,主要包括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协同做好实训招聘活动组织及有关实训生活补贴、实习岗位补贴的审核、拨付工作;

(四)负责实训基地的评估考核、监督检查。

区级实训基地一般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相应资格,且下一年度内不得再次认定为实训基地。市级实训基地在县(区)人社部门考核推荐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认定(一般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实训人员招引应遵循双向择优选择原则。2018年7月1日以后开展实训(实习)的,每个实训基地提供实训岗位数,不得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30%,且所提供岗位须为实训基地本单位岗位。实训基地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不得享受实习岗位补贴;

实训(实习)开始前,实训基地和高校大学生双方应签订实训(实习)协议。实训人员确因自身原因等需要解除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实训基地提出申请,在完成工作交接后解除协议。

实训(实习)人员在实训(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训基地可直接与其解除实训(实习)协议:

(一)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实训(实习)期间工作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因实训人员过失给实训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七条  实训基地可根据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实训(实习)期限:寒假实训一般不超过1个月;暑期实训一般不超过2个月;毕业实训(最后一个学年开展的实训实习活动)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区级人社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实训期间,对实训人员和校方带教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实训生活补贴可按周计算,即每满一周按250元/人计算,实习岗位补贴参照实训生活补贴予以计算。

已与吴兴区建立地校合作关系的高校在校大学生在吴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包括在非实训基地进行实训实习活动的,均可向所在高新区、乡镇街道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训生活补贴,其中非实训基地企业不享受实习岗位补贴。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的实训补贴和实习岗位补贴适用于吴兴区范围(不含开发区、度假区)企业,所需资金按照《关于市本级就业创业补贴分级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湖人社发〔2018〕25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6日

 

 

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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