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18-04383 | 成文日期: | 2018-0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政办发〔2018〕66号 | 发布机构: | 吴兴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EWXD01-2018-0014 | 有 效 性: | 有效 |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工业企业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吴兴区工业企业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天然气有序用气管理工作,做好用气需求侧管理,确保天然气供应安全与平稳有序,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天然气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5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天然气压非保民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明电〔2018〕36号)和《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兴区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吴政发〔2014〕30号)等文件,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深化“亩均论英雄”和推进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和技术方法,合理有序控制部分用气需求,优化天然气资源配置,维护平稳的供用气秩序,最大程度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天然气的需求,将天然气供需矛盾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第三条 制订本办法的原则,是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企业年度综合评价,并根据用地面积、单位土地税收产出和企业日均用气量等指标对天然气用气工业用户进行分类,并按分类结果执行差别化保供政策。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领导、乡镇分管工业领导以及天然气供应企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吴兴区执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工业用户实施天然气差别化保供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执行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执行范围为除居民生活、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性公建、天然气汽车等非工业用户外的全区现有工业用户和新引入工业企业。
第六条 辖区内工业用户按照企业综合评价、亩均税收、用地面积、日均用气量等划分为委托代购、基数管理、上限管理和新进管理等四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用户,列入委托代购类:
(1)年度综合评价为D类的所有工业用户;
(2)亩均税收<3万元的所有工业用户;
(3)日均用气量≥1000方的规模以下工业用户;
(4)用地面积≥10亩的规模以下工业用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用户,列入基数管理类:
(1)年度综合评价为A类的全部工业用户;
(2)年度综合评价为B类和C类、日均用气量≥1000方的规模以上工业用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用户,列入上限管理类:
(1)综合评价为B类和C类、日均用气量<1000方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亩均税收≥3万元;
(2)日均用气量<1000方的规模以下工业用户。
(四)2018年8月1日开始,新申请开户或通气的所有工业用户,列入新进管理类。
若用户同时属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按照委托代购、基数管理、上限管理、新进管理的顺序进行划分。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以气定改”的要求,2018年8月1日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对新用户实施开户。
第八条 在执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按照分类、日均用气量的区别,执行以下四种不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标准:
(一)全额代购保供
列入下列企业之一的工业用户,在执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期间实行停供措施,用户按照自愿原则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合同,全部用气量采用委托代购的方式予以解决:
(1)列入委托代购类的工业用户;
(2)列入新进管理类的一般工业用户。
(二)核定基数保供
列入下列企业之一的工业用户,需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保障基数确认书,在核定基数内予以保供。超出基数的用气量将不予保供,用户可按照自愿原则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合同,采用委托代购形式予以解决:
(1)列入基数管理类、日均用气量≥1000方的全部工业用户,以2018年上半年实际日均用气量核定基数;
(2)列入基数管理类、日均用气量<1000方且综合评价A类的规模以上工业用户,如有需要可以申请以日均1000方用气量核定基数。
(三)严格上限保供
列入下列企业之一的工业用户,需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用气承诺书,承诺从2018年9月开始,若上月日均用气量超1000方,次月1日起自愿上浮相应一个档次实行差别化保供政策:
(1)列入基数管理类、日均用气量<1000方且综合评价A类的规模以下工业用户;
(2)列入上限管理类的工业用户。
(四)新进项目保供
列入下列企业之一的工业用户,由区天然气保供领导小组根据区保障合同气量余量核定一定比例的用气基数,在核定基数内予以保供。超出基数的用气量将不予保供,用户可按照自愿原则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合同,采用委托代购形式予以解决:
(1)列入新进管理类的除八大高耗能行业以外的省重大产业项目;
(2)其它需要执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的特殊工业项目。
在执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期间,当上游公司的保供气量低于保障合同气量时,经领导小组决定,在保障非工业用户气量的基础上,对工业用户保供基数按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委托代购政策
第九条 委托代购天然气执行“照付不议”的国际惯例和“公平、公正、协商”的原则,必须签订委托代购合同。
第十条 委托代购天然气价格按照市场价执行,以批复的报价单为准,委托方(即天然气使用方或终端用户)承担相应增加的成本和费用,并按要求支付预付款。
第十一条 委托代购天然气代购方(即天然气供应企业)必须全力履行保供职能,积极筹措资源,切实保障用户权益。
第四章 责任要求和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辖区内工业用户实施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天然气差别化保供工作,对全区工业用户进行分类,核定每家用户的保供标准,并监督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的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天然气终端工业用户委托代购天然气所预交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做好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的财政支持;
区环保局负责用户污染物排放监测,对环保设施不达标或排放超标的用户予以处罚;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天然气差别化保供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期间相关用户的安全生产指导检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天然气供应用户天然气质量、计量以及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保障天然气终端用户的权益;
区公安分局配合做好天然气差别化保供工作,打击各类破坏燃气安全供应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破坏燃气设备的人员和单位及时进行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推动辖区内用户的天然气差别化保供工作,并配合天然气供应企业做好辖区内用户停、限气和委托代购等工作;引导天然气工业用户参与企业综合评价和“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积极协调气源,最大限度保证供应,配合政府做好天然气差别化保供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完善执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天然气供应保障有力、社会贡献突出的天然气供应企业,执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工作协调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予以嘉奖。
第十五条 执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期间,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拒不配合执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造成突发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或省、市新出台相关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则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吴兴区执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吴兴区执行天然气差别化保供政策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潘永锋
副组长:杨元江 卢晓华
成员:陈昌来(区府办)
黄大春(区发改委)
俞勤仕(区财政局 )
吴伟中(区环保局 )
章国强(区安监局)
周志刚(区市监监管局 )
陈永明(区公安分局)
王振宇(高新区 )
汤雪东(织里镇)
周宇莲(八里店镇)
魏会杰(道场乡)
沈宏伟(妙西镇)
莫芬芬(埭溪镇)
倪正侠(环渚街道 )
张王锋 (湖东街道 )
金锦云(湖州新奥燃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黄大春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