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七条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13第177号);
(三)《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一级和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和编码的通知》(体竞字2013第181号);
(四)《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管理和发放的通知》(体竞字2013第185号)。
(五)《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十五条。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2.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六)《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