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5.《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