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年度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吴兴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监管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切实转变监管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湖州市吴兴区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覆盖率等。
(二)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监督执法效能。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可以采取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从《湖州市吴兴区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选派。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可以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比例不得低于《湖州市吴兴区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抽查比例要求;采取区域定向与行业定向相结合方式抽取检查对象的,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比例。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合理安排抽查时间,抽查对象较多的同一抽查事项可分几个时间段开展抽查。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按照“全程留痕、责任可溯”要求,全过程都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的双随机板块上操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和工作台账归集,并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结果,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要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视和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
制定抽查计划表,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公平公正执法意识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1
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具体 内容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范围及方式 | 牵头处室、单位 | 抽查时间 | |
抽取对象 范围 | 抽查比例 (数量) | ||||||
1 |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6月、12月 |
2 |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6月、12月 |
3 | 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6月、12月 |
4 | 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6月、12月 |
5 | 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6月、12月 |
6 | 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6月、12月 |
7 | 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6月、12月 |
8 | 对用人单位是否有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6月、12月 |
9 | 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 6月、12月 |
10 | 劳务派遣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20%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关系科 | 6月、12月 |
11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20%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6月、12月 |
12 | 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 《随机抽查对象主体名录》中的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20% |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表》中随机抽取 |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 | 6月、12月 |
备注 | 1.全年根据12个抽查事项组织2次双随机检查。2.检查各类表格待检查时一并下发。3.各牵头处室单位检查结果要及时汇总并公开。 |
附件2
湖州市吴兴区人力社保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
2 | 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83、84、85、89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26、29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68、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0、51、52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3.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5.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7.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9.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1.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1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3.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4.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5.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6.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7.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
3 | 用人单位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 |
4 | 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7、9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4.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7.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 |
5 | 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7、9、13条;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 |
6 | 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85、87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 |
7 | 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87、88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0、61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3.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5.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6.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8.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9.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10.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
8 | 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17、21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 |
9 | 对用人单位是否有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用人单位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 |
10 | 劳务派遣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59、60、62、66、67、92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22、24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劳务派遣机构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6.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7.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8.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9.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10.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11.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12.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13.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4.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15.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16.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7.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18.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
11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50、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52、53、55、56、57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2.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3.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4.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5.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6.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7.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8.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9.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10.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11.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 |
12 | 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1、72、73、74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34、35、36、37条 | 人力社保部门 | 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 |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1% | 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 现场检查、书面审查 | 1.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3.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5.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6.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7.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8.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9.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10.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1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12.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1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1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