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发布时间: 2019-04-11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 字体: ]

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中队、各乡镇街道中队、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吴兴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吴政办发[2018]61号)和《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吴兴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吴政办发[2018]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我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过程性信息。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但是,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内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不存在的信息。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工作秘密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因“工作秘密”目前尚缺乏法定解释,并且未被明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免予公开的范围,在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管理中,对“工作秘密”事项应参照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的相关规定慎重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其中之一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其中之一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其他要求

  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2.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将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湖州市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4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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