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区文广旅体局
  • 发布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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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湖州织里天基印刷厂(陈XX)                                            

身份证号码:330501XXXXXXXXXX                                              

经 营 者:陈XX                                                        

住所(住址)湖州市织里镇长安路55号

2019年4月23日15时5分,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湖州市织里镇长安路55号的湖州织里天基印刷厂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场内正在印制“爱你宝贝服饰有限公司”吊牌未进行登记。据此,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法律文书。经营者陈XX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2019年4月24日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湖州织里天基印刷厂(陈XX)涉嫌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5月8日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湖州织里天基印刷厂经营者陈XX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照片8张。

主要证据:1.文化市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2019年4月23日15时5分至15时25分,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检查湖州织里天基印刷厂(陈XX)情况以及湖州织里天基印刷厂(陈XX)现场经营情况;

2.当事人的现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照片各1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营业场所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与资格。

3.经营者陈XX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认其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事实。

至此,湖州织里天基印刷厂(陈XX)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9年5月9日湖州织里天基印刷厂(陈XX)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一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之规定,同时, 鉴于当事人行为未造成重大危害,且能积极改正错误,并在执法调查过程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执法机构办案,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试行)》第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故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5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或  吴兴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湖州市吴兴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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