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湖州福利来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XXXX
法 定 代 表 人:温XX
住 所:湖州市八里店镇章家埭村(318国道外环线东侧)
2019年4月17日14时40分,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湖州市八里店镇陆旺村的湖州福利来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对外营业,在核查场所承印登记情况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承印登记本记录只到2019年1月31日。对此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法律文书。现场负责人陈XX以签字确认,检查于2019年4月17日15时00分结束。该场所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规定。
2019年4月18日,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湖州福利来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健全承印登记制度等五项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5月7日,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案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温XX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温XX签字确认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照片9张。
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调查终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证据9张,证明2019年4月17日14时40分至15时00分湖州福利来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正对外经营,场所营业资格,以及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的情况;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温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3.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温XX《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认湖州福利来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未建立、健全承印登记制度等五项制度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健全承印登记制度等五项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规定,构成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所指的行为。同时,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在之后立即改正了该违法行为,有效减轻了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湖州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试行)》第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5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诉、申辩。
现依照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吴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