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织里闫浩鹏制衣厂非法使用童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吴人社罚决字﹝2019﹞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兴织里闫浩鹏制衣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 【吴兴区】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9-08-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于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6日间非法使用童工1名,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l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童工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