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织里蒋四妹制衣厂非法使用童工案
  •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时间: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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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织里蒋四妹制衣厂非法使用童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吴人社罚决字﹝201910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吴兴织里蒋四妹制衣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 【吴兴区】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9-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l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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