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吴兴维夜呐歌厅(陆XX)
身份证号码: 330511XXXXXXXX
住所(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永福村S3幢4-9二层
2019年07月26日20点05分,吴兴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吴兴区八里店镇永福村S3幢4-9二层的吴兴维夜呐歌厅进行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通过检查发现以下违规项: 1、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该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2019年8月8日,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吴兴维夜呐歌厅现场负责人汤XX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汤XX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吴兴维多利亚歌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现场照片2张。汤XX对2019年7月26日20时05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现已调查结束,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1.文化市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19年7月26日20时05分至20时20分,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检查吴兴维夜呐歌厅(陆XX)情况以及吴兴维夜呐歌厅(陆XX)现场经营情况;
2.当事人的现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陆小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营业场所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与资格。
3.场所负责人汤佩康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认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2019年8月14日,吴兴维夜呐歌厅(陆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调查终结。
吴兴维夜呐歌厅(陆XX)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该行为扰乱了歌舞娱乐场所的秩序,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19年7月26日向该场所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于8月20日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未发现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及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9年8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文广旅体罚告字〔2019〕第7号),告知拟对其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舞厅予以取缔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为维护我区歌舞娱乐场所的良好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我局依照告知内容,决定对维夜呐歌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
现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取缔。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吴兴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湖州市吴兴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