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湖州织里利敬行歌厅(陈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3305020740145016
住所(住址):湖州市织里镇富民路268号
2019年7月19日13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查获:湖州织里利敬行歌厅(陈XX)接纳罗某某(男,2006年5月12日出生)、黄某某(男,2005年3月18日出生),两名未成年人在C36号包厢唱歌消费。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提取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提取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检查于2019年7月19日14时结束。2019年7月23日,对吴兴维多利亚歌厅的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8月7日,湖州织里利敬行歌厅经营者陈XX到本局接受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湖州织里利敬行歌厅营业执照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陈XX对2019年7月19日13时40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唱歌消费的事实予以确认。因当事人场所包厢的违法所得无法精确计算,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本案现已调查结束,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1.文化市场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7月19日13时40分至14时,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检查湖州织里利敬行歌厅(陈XX)情况以及湖州织里利敬行歌厅(陈XX)现场经营情况;
2.当事人的现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陈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营业场所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与资格。
3.经营者陈XX的《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认其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4.罗某某等两名未成年人信息提取单1份,证明C36包厢内两名消费者的身份信息。
2019年8月21日,湖州织里利敬行歌厅(陈XX)接纳未成年人一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之规定。
2019年8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现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吴兴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湖州市吴兴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