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消费警示
发布时间: 2020-01-17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 字体: ]

临近春节,“新年回馈消费者、购物满××元送××缤纷大礼”成了各大商场招徕消费者的最普遍手段,很多消费者一看到赠品的广告,就不禁心痒痒地去“血拼”,但结合以往投诉,消费所获得的“赠品”却闹出过不少纠纷。

12月初,沈女士在湖城某商场购买了一套化妆品,同时获赠同品牌一套小包装产品,后来由于自身原因找到商场专柜要求退货。经沟通,专柜表示可以为其办理退货手续,但赠品也要退回。沈女士表示既然是赠品就不该退还,由于赠品的原因,双方僵在了一起,于是投诉到吴兴区消保委。因为赠品而苦恼的王先生也向吴兴区消保委反映,自己购买了冰箱后获赠一个电热水壶,然而电热水壶的质量却让人觉得尴尬,才使用两次就没法正常使用,王先生觉得很气愤,赠品难道是一次性用品?涉及赠品的投诉有很多,吴兴区消保委梳理后来向大家讲讲有关赠品的那些事。

一、赠品性质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产品,商家送赠品并不是无偿的,表面看来赠品是商场赠送的,但实际上顾客与商场之间存在买卖关系,顾客获得赠品的前提是买卖关系的存在,即只有先购买产品,才能获得赠品。因此,顾客获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这蕴藏在买卖关系之中,只是消费者不需再就赠品的价格直接承担付款义务而已。所以说,买产品送的赠品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行为,而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行为。

二、购买的产品本身有无质量问题对赠品的后续处理会产生什么不同的影响?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是有质量问题的,那么属于商场违约在先,商场有责任承担此过程中消费者的损耗,同时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因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依法承担退货或者退款责任时,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赠品,不得将赠品、免费服务折价抵扣退款”,此时消费者可不退还赠品,但是产品本身若无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商场若同意退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公平交易的原则来说,消费者需要将赠品退还给商场,若产品或赠品被使用过或遗失,则需承担商场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赠品质量如何保障?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符合质量要求;赠品或者免费服务的质量存在瑕疵的,应当向消费者事先说明。”赠品,其实是以消费者“购买”为条件的,消费者必须先购买商品才能享受打折或者接受赠品。因此,只要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商家就应该保证商品的质量。另,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此,商家理应保障赠品质量。

吴兴区消保委温馨提示,商家的促销活动五花八门,各类赠品质量也良莠不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获取赠品时,要记得让商家在产品发票上注明附送赠品的名称、品牌等,这样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证明赠品的出处。如果当时没有在发票上注明赠品的相关信息,只要有相关资料能证明该赠品系商家所送,消费者也可据此要求商家对赠品进行维修或换货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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