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处罚信息公开 2019年11-12月
  • 来源:区生态环境分局
  • 发布时间: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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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案号

处罚时间

案由

行政处罚摘要

浙江沪升电气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51号

2019.11.21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当事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立案当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
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高低压电器设备生产项目于2017年初新增金属表面喷塑工艺,该项目生产至今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0000(贰拾贰万)元整。

湖州臻峰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52号

2019.11.21

齿轮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对当事人"齿轮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当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金属齿轮和塑料齿轮生产,目前已建成注塑机17台、车床17台、滚齿机6台等主要生产设备,对注塑机配套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经查,该单位于2019年7月在高新区南太湖高新产业园进行该项目建设、生产,至今未向审批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7000(伍万柒仟)元整。

湖州臻峰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53号

2019.11.21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对当事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当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金属齿轮和塑料齿轮正在生产。现查明,该单位于2019年7月在高新区南太湖高新产业园进行该项目建设,目前已建成注塑机17台、车床17台、滚齿机6台等主要生产设备,并对注塑机配套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该单位齿轮生产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至今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0000(贰拾贰万)元整。

陆银辉

湖吴环罚(2019)54号

2019.11.21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对湖州臻峰传动科技有限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9月19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湖州臻峰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金属齿轮和塑料齿轮正在生产。现查明,该单位于2019年7月在高新区南太湖高新产业园进行该项目建设,目前已建成注塑机17台、车床17台、滚齿机6台等主要生产设备,并对注塑机配套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该单位齿轮生产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至今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当事人陆银辉作为湖州臻峰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对湖州臻峰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3000(伍万叁仟)元整。

湖州世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55号

2019.11.21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对当事人"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当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浙江世仓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焊接烟尘收集处理设施停运检修的情况下,焊接生产线部分生产工位仍在进行焊接作业,导致焊接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经查湖州世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浙江世仓智能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前期建设、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完成试生产后统一交付;目前该项目于2019年8月开始进行试生产调试,由湖州世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单位负责试生产管理。故认定本案件的违法主体为湖州世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90000(壹拾玖万)元整。

湖州瑞莱德汽车悬架系统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56号

2019.11.21

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对当事人"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9月1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湖州瑞莱德汽车悬架系统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目前已建成焊机2台、数控机床1台等主要生产设备,对焊机配套安装了移动烟尘吸附设施进行废气收集处理。经查,该单位于2019年5月开始在高新区南太湖高新产业园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建设、生产,至今未向审批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伍仟)元整。

湖州瑞莱德汽车悬架系统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57号

2019.11.21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我局于2019年9月20日对当事人"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9月20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湖州瑞莱德汽车悬架系统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目前已建成焊机2台、数控机床1台等主要生产设备,对焊机配套安装了移动烟尘吸附设施进行废气收集处理。经查,该单位于2019年5月开始在高新区南太湖高新产业园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建设、生产,至今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20000(贰拾贰万)元整。

杨小川

湖吴环罚(2019)58号

2019.11.21

未验先投

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对湖州瑞莱德汽车悬架系统有限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当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湖州瑞莱德汽车悬架系统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目前已建成焊机2台、数控机床1台等主要生产设备,对焊机配套安装了移动烟尘吸附设施进行废气收集处理。经查,该单位于2019年5月开始在高新区南太湖高新产业园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建设项目建设、生产,至今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当事人杨小川作为湖州瑞莱德汽车悬架系统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对湖州瑞莱德汽车悬架系统有限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已构成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3000(伍万叁仟)元整。

湖州森德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59号

2019.12.04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19年11月6日,我局对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11月5日晚我局组织走航监测时发现湖州森德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附近VOCs浓度突增,有异常情况。11月6日晚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脱脂定型机正在生产,但是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光氧催化装置内光灯均未开启,活性炭吸附区无任何活性炭,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外环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3000(捌万叁仟)元整。

张庆荣

湖吴环罚(2019)60号

2019.12.04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防治设施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家私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立案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州市森龙家私厂进行检查,该厂正常生产。检查时该厂喷漆工正在打磨车间进行喷漆作业,未按照规定在喷漆房中喷漆作业,且喷漆房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和光氧催化装置未正常运行,导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以无组织形式直接排入外环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8000(叁万捌仟)元整。

湖州百瑞木业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61号

2019.12.04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防治设施

我局于2019年11月5日对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立案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热压机正在热压作业,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和光氧催化设施未正常运行,导致热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5000(陆万伍仟)元整。

湖州凯凯印刷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62号

2019.12.03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防治设施

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立案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北侧两条织带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通电运行,风机未开启,光氧催化电压表读数显示为零,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3000(捌万叁仟)元整。

浙江金澳艺发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63号

2019.12.03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于2019年11月16日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正常生产,污水站正在运行,总排放口废水正在排放。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单位污水排放口采样,委托湖州利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了相关排放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90000(壹拾玖万)元整。

沈培如(湖州吴兴鑫顺化纤丝织厂)

湖吴环罚(2019)64号

2019.12.13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019年9月1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人员对沈培如经营的湖州吴兴鑫顺化纤丝织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化纤丝织造生产,目前已建成喷气织机12台、加捻机12台、捡杆机44台等主要生产设备。经查,该单位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高新区湖织大道原谷润粮油厂区内进行化纤丝织造项目厂房租赁、生产设备建设,生产至今未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我局对当事人"化纤丝织造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

湖州满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65号

2019.12.26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立案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展柜生产项目正在生产,喷漆房内工人正在喷漆,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晾干车间吸风口关闭无法收集有机废气,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3000(捌万叁仟)元整。

湖州锐格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66号

2019.12.27

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立案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产5000台智能物流设备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备案登记表经我局备案同意投入生产,在该项目生产过程有废水、污泥、危险固废(金属表面处理剂原料桶)等污染物产生,生产至今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0(贰万)元整。

湖州长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67号

2019.12.31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对该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立案当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集成墙板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由风机输送至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施。但是检查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开启,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3000(捌万叁仟)元整。

湖州亨达铝业有限公司

湖吴环罚(2019)68号

2019.12.30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对湖州亨达铝业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19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该单位挤压线正在进行挤压作业,加热炉正在燃用生物质颗粒,但是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和循环泵均未运行,导致加热炉燃烧尾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45000(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潘水荣(湖州双林创新废玻璃收购场经营者)

湖吴环罚(2019)69号

2019.12.30

非法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我局于2019年10月3日对潘水荣"非法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潘水荣经营的湖州双林创新废玻璃收购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存放有约130吨废玻璃,内含有大量药用玻璃瓶,部分完整玻璃瓶内含有药液。经查,该批废药用玻璃瓶为医药企业未出厂药品,属于医疗废物。潘水荣在无医疗废物回收、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私自从江西华锦蓝天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处购的该批废药物玻璃瓶。由于潘水荣在南浔双林镇三田洋经营的湖州双林创新废玻璃收购场被取缔,故于2019年7月在织里镇轧村三济桥红绿灯100米南侧租赁厂房仓库作为的该批废药物玻璃瓶的暂存场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7000(贰万柒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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