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0-20796 | 成文日期: | 2020-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政办发〔2020〕69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 |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吴兴区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吴兴区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民服务为宗旨,聚焦困难群众,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夯实基础与立足长远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兜底保障与造血扶本相结合,实现"病无忧、老无忧、学无忧",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救助范围
(一)专项医疗救助
1.对特困人员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医保政策范围外的费用,下同)进行专项救助。
2.对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分别提高救助比例进行专项救助。
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是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下同。
3.对尿毒症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进行专项救助。
4.对尿毒症患者换肾,白血病患者骨髓移植,发生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以及社会募捐款项后个人自负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专项救助。
5.对患重特大疾病,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个人现金支付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承担部分,含自费,下同)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进行专项救助。
(二)专项养老救助
对事实无人供养的在册困难家庭老人,申请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所需费用进行专项救助。
(三)专项教育救助
对在册困难家庭中从幼儿园到大学本科的适龄学生、困境儿童,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事实无人抚养的适龄学生的学费(保教费),进行专项教育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专项医疗救助
1.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按95%进行专项救助。
2.低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从80%提高到95%进行专项救助。
3.低边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从60%提高到80%进行专项救助。
4.支出型贫困人员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从60%提高到80%进行专项救助。
5.尿毒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100%进行专项救助。
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危险性评估为三级(含)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95%进行专项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危险性评估为二级(含)及以下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60%进行专项救助。
7.尿毒症患者换肾、白血病患者骨髓移植,符合条件的费用按70%进行专项救助。
8.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现金支付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困难家庭,按以下比例救助: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倍(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按个人现金支付费用的50%进行专项救助。
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2倍但低于3倍(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按个人现金支付费用的30%进行专项救助。
(二)专项养老救助
事实无人供养的在册困难家庭老人,若有入住养老机构需求,在扣除低保、低边等相关救助金额后,补足救助对象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所需费用。
(三)专项教育救助
对在册困难家庭中从幼儿园到大学本科的适龄学生、困境儿童,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实际无人抚养的适龄学生,进行专项教育救助。具体为:困难家庭子女就读于幼儿园、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按定额进行救助。就读幼儿园救助标准为5500元/年/人,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救助标准为2500元/年/人,普通高中救助标准为5000元/年/人,高等学校救助标准为10000元/年/人。
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教育补助的给予差额救助,中途退学终止学业的或已退出的困难家庭将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
四、救助流程
(一)专项医疗救助
1.第1-4类人员由区民政局报送每月在册困难家庭人员名单给区医保局,区医保局按季统计并审核,区慈善总会按季将专项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2.第5类人员由区医保局按季统计并审核,区慈善总会按季将专项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3.第6类人员由区卫健局按季统计并审核,区慈善总会按季将专项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4.第7-8类人员按以下流程进行专项救助。
(1)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吴兴区困难人员专项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身份证、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支出凭证等有关材料。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中填写医疗支出金额、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已补助金额以及初步救助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核。
(3)审核。区民政局复查审核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移交有关材料给区医保局。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村(社区)及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区医保局审核申请人医疗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区民政局。
(5)资金发放。区慈善总会直接将专项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二)专项养老救助
1.申请。在册困难家庭中有入住养老机构需求的老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吴兴区困难人员专项养老救助申请审批表》。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属于在册困难家庭,符合救助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由区民政局进行情况核实,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移交有关材料给区慈善总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村(社区)及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4.资金发放。符合救助的对象由定点养老机构安排困难老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按月按标准与区慈善总会进行结算。
(三)专项教育救助
1.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吴兴区困难人员专项教育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学籍证明)、学费发票等有关材料。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中填写已补助的就学救助金额以及初步救助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区教育局审核。
3.审核。区教育局复查审核申请人就读幼儿园情况,申请人所在学校负责审核申请人就读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中、高等学校情况,审核后移交有关材料给区民政局。
4.审批。区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批,审批完成后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村(社区)及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5.资金发放。区慈善总会直接将专项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资金筹集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筹集专项救助资金,设立救助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慈善总会筹集配套相应基金,当年度专项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如有结余则结转下年度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审查。
六、组织协调
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救助领导小组,研究专项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不断完善专项救助办法。区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困难人员专项救助的身份认定和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做好专项救助政策的宣传,公开设立咨询、监督电话;区卫健局负责规范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并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认定与专项救助衔接;区教育局负责困难家庭子女的就学记录和数据归集;区医保局负责符合专项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统计汇总工作,并做好医疗救助与专项救助衔接;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区慈善总会负责设立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筹集、管理、发放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城乡居民困难人员专项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公示等工作。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医保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再作相应变动。
附件:1.吴兴区困难人员专项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吴兴区困难人员专项养老救助申请审批表
3.吴兴区困难人员专项教育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吴兴区困难人员专项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情况 |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支出型贫困家庭 其他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 | 元 | 医疗支出金额 | 元 | |||||||
本年度已获 救助情况 | 救助时间 | 救助金额(元) | 本次救助建议:元 | |||||||
开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家庭成员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元) | ||||
申请救助 原因 | ||||||||||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审核人:日期(盖章):年月日 | |||||||||
区医保局 审核意见 | 建议救助金额元。 审核人:日期(盖章):年月日 | |||||||||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 救助金额元。 | |||||||||
审核人:日期(盖章):年月日 | ||||||||||
区慈善总会审批意见 | ||||||||||
审核人:日期(盖章):年月日 |
注:1.乡镇(街道)意见栏必须填写调查情况,救助建议;
2.此表一式三份,区慈善总会、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各一份;
3.区医保局审核前12个月医疗费用支出和换肾、骨髓移植情况;
4.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家庭收支情况。
附件2
吴兴区困难人员专项养老救助申请审批表 |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 情况 |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支出型贫困家庭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元) | |||||
已享受相关救助情况 | |||||||||||
申请救助原因 | |||||||||||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审核人:日期(盖章):年月日 | ||||||||||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救助金额元。 审核人:日期(盖章):年月日 | ||||||||||
区慈善总会审批意见 | |||||||||||
审核人:日期(盖章):年月日 |
注:1.乡镇(街道)意见栏必须填写调查情况,救助建议;
2.此表一式三份,区慈善总会、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各一份;
3.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供养人的家庭经济情况。
附件3
吴兴区困难人员专项教育救助申请审批表 |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情况 |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支出型贫困家庭 □困境儿童 □其他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本年度已获 救助情况 | 救助时间 | 救助金额(元) | 本次救助建议:元 | |||||
开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家庭成员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元) | ||
申请救助 原因 | ||||||||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审核人:日期(盖章):年月日 | |||||||
区教育局 (或所在学校) 审核意见 | 审核人:日期(盖章):年月日 | |||||||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 救助金额元。 审核人:日期(盖章):年月日 | |||||||
区慈善总会审批意见 | ||||||||
审核人:日期(盖章):年月日 |
注:1.乡镇(街道)意见栏必须填写调查情况,救助建议;
2.此表一式三份,区慈善总会、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各一份;
3.区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就读幼儿园情况,申请人所在学校负责审核申请人就读中职和普高、高等学校情况;
4.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家庭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