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或达到听证标准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争议较大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档行政执法案卷。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