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
  • 来源:区文广旅体局
  •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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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依法应组织听证或达到听证标准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争议较大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六)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归档行政执法案卷。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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