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
  • 来源:区公安分局
  • 发布时间:2020-02-28
  • 【字体: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有效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情相对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认错认罚,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案件,通过优化办案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等方式,实现案件快办快裁。

  第三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从快。遵守法定办案程序要求,确保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二)质效并重。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为前提,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权利保障。严格履行依法取证、权利义务告知等办案要求,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以下简称快速办理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案情简单,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二)违法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三)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无争议。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执法情况,确定适用快速办理案件的类型。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涉嫌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或者系精神病人的;

  (三)违法嫌疑人或者与违法嫌疑人有关联的人涉嫌犯罪的;

  (四)属于涉外行政案件的;

  (五)其他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第六条 快速办理案件可以不经法制部门审核,一般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24小时内办结。

  第七条 快速办理案件在询问案件当事人前,应当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的,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确认或者在录音录像中口头明示。

  第八条 对下列可能处以警告、单处罚款或者不予处罚的快速办理案件(包括拟当即进行调解的案件),可以在调解室、证人询问室等办案场所办理,并纳入监控视线范围,确保安全:

  (一)旅馆、网吧、居民出租房、流动人口等管理类案件;

  (二)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符合前款情形的案件,人身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可以适当简化。

  第九条 民警接受案件后,经过初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口头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快速办理程序,并在办案系统办理相关工作。

  对纠纷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后自愿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即时履行,依法不予处罚的,不再受案。

  第十条 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录音录像。对需要现场即时询问的证人(如上网人员、住宿旅客、现场目击证人等),办案民警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当场进行录音录像,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二)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办案单位可以提供自书样本供其参考。自书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三)使用格式化询问笔录。使用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格式化笔录模板制作询问笔录。

  (四)全程录音录像。对带至公安机关的案件当事人、证人开展询问的,在全程录音录像的同时,可以制作简单的询问笔录,记录当事人、证人的身份及其陈述的主要事实。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的,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勘验、检查、辨认过程进行记录,并附简要的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

  第十二条 对于快速办理的下列常见案件,取得以下基本证据,并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呈批处罚:

  (一)赌博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文书、同案人陈述等。

  (二)殴打伤害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及其伤势照片、证人证言等。

  (三)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

  (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认定意见书等。

  (五)网吧、旅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六)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等。

  (七)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前科劣迹情况应予以调取。

  第十三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以及违法嫌疑人认错悔改情形,在法律规定的量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审核、审批等环节发现不适合快速办理的,应予以终止,由原办案单位按普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快速办理的案件和按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除按照省厅《关于优化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办理外,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

  (一)传唤证、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可以直接在执法办案平台开具,并由相关负责人在文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其中,检查时也可以使用印刷版检查证。

  (二)违法嫌疑人被批准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如八小时内已询问到位的,延长期间可以不再进行询问。

  (三)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案件当事人又就同一事项提起控告的,不再受案或者重新调查。但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调解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除外。

  (四)办理聚众吸毒、赌博等涉案人数众多的治安案件时,可以对被现场传唤到案的涉案人员拍摄全身彩色照片并进行编号。在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可由其对照照片证实其他违法嫌疑人参与违法活动的情况,不再制作辨认笔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111日起施行。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