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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扩大围政策解读—经办操作
一、失业保险金政策
(一)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金政策。
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重点:
1.必须是2019年12月(含)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是指,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次月起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失业人员还可领金月数<12个月;
3.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如个人领金期满未提出停发,由系统根据个人身份证信息,计算领金期满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对符合条件且未做失业保险金停发的个人,自动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或出现停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4.续发失业保险金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其中,未办理过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由失业保险金最后发放地经办机构发放。
5.法定退休年龄由身份证信息、档案记载信息判定,有档案信息的,以档案记载信息为准。
6.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7.对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在政策执行起始至实际发放(地方政策开始实施)期间的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二)大龄失业人员放宽失业登记(领金)限制政策。
2020年1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重点: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需主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通知领金人员主动提出继续领取申请(领金人员申请时须承诺本人未异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申请的,按规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2.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向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未办理过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移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金最后发放地经办机构发放。
3.申领条件同普通失业人员一样,即符合缴费一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取消60日申领限制。
失业人员可在失业期间随时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超出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绝发放,对超出申领期限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如无法通过信息比对立即查询出结果,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重点:
1.文件下发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现在可以申领。
2.因历史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判断失业人员是否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由本人承诺,可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失业保险金。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1条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规定,即: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作为停领失业保险金情形。
二、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重点:
1.对象范围。两类3个人群。
第一类,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一直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重点:
此类人员必须是2020年3月(含)至2020年12月(含)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
第二类,2020年3月至12月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或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重点:
此类人员社保缴费中断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最后一个社保缴费月为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可以享受补助时间从未缴费之月起。
2. 补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500元。
3.执行时间和发放时间。
第一,执行时间是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必须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发放时间最长截止2021年6月。
第二,2020年3月至地方政策开始实施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给予补发。
4.相关待遇。
第一,2020年3月至6月,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价格补贴标准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相同。(注:2020年7月以后,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第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第三,因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仍可享受生育补助金;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生育补助金。
5.申领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其中,未办理过失业保险待遇跨省转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可以向失业保险金最后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6.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不含个人名义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6.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第三,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并在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第四,失业补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银行发放附言为"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