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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问:问:哪些企业投资项目会实行核准管理? 答: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
2 | 问:问:什么是企业投资项目? 答: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
3 | 问:问:项目核准机关有哪些部门? 答: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
4 | 问:问:在申请项目核准前否需对项目进行赋码? 答:答: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在申请项目核准前需对项目进行赋码。有关项目赋码的操作详见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http://tzxm.zjzwfw.gov.cn/?tabid=21482)。 |
5 | 问:问:项目申请报告有没有通用文本? 答:答: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4月13日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17〕684号)以及《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7〕452号)可供借鉴和参考。 |
6 | 问:问: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具哪些文件? 答:答: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况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
7 | 问: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范围是哪些? 答: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
8 | 问: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法律规定哪些? 答: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发改投资〔2017〕684号)。 |
9 | 问:问: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核准时还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答: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项目核准时,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附以下文件:(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 资金信用证明;(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 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