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 来源:区综合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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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未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从2020年5月28日15时55分开始使用一辆电动三轮车擅自占用湖州市高新区大港路湖州某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西侧车行道经营油炸食品,占道面积4.5平方米(长3米,宽1.5米),于2020年5月28日16时20分被本局执法人员巡查时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面积达4.5平方米(长3米,宽1.5米),且按本局的要求进行了改正。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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