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0-20790 成文日期: 2020-0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政办发〔2020〕36号 发布机构: 吴兴区人民政府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吴政办发〔2020〕36号)
发布日期:2020-07-30 14:52:21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的管理,提升工程质量、节约工程费用、缩短建设周期、化解廉政风险,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事务精细化管理做细做实清廉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湖州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村级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是指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组织实施的,在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设备、材料等)、服务(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采购。具体包括单项工程在400万元以下的工程、200万元以下的货物、50万元以下的服务。

第二条行政村是村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完善成员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设,充分发挥成员参与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群众对限额以下工程事项的有效监督。

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规范本辖区村级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管理、培训和监督工作。应明确具体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加强村级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高新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条村级限额以下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简便高效的原则,通过建立指导价预算、程序化实施、多方式发包、承包方库选、全过程监督、履约检查评估等工作机制,实现项目管理规范有序、节约高效。

第五条本意见所称指导价预算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发布由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析比对近期市场信息价、招投标价、自购材料核算成本价等,形成的价格合理、参考性强的与村级工程项目相关的综合单价、用工单价、材料单价等指导价,适用于设计简单、容易估算、反复操作的简易类工程。

第六条本意见所称程序化实施是指工程立项前,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履行符合民主决策规范的流程。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按照发布的指导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项目内容、工程总量、建造方式、所需材料等实际情况,计算拟实施工程项目的估算总额(简易类工程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指导价),根据项目类别,合理确定发包方式报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照批复开展相关发包工作。相关申报手续,鼓励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在估价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乡镇(街道)相关业务部门、联村干部、村内熟悉工程的有关人员参加。

抢险救灾等紧急突发性工程由村三委会集体商议报监管机构同意后先行实施,事后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条本意见所称多方式发包是指村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应区分项目类别,分别采取公开发包、竞价发包、谈判发包、预发包、直接发包五种方式,具体可由各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则。采取公开发包、预发包方式的项目原则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承接。

第八条本意见所称承包方库选是指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充分挖掘区内或乡镇(街道)辖区内可用资源,建立直接发包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虽未取得工程施工资质但可以承接无资质要求小额工程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程序经监管机构审核后入库,监管机构应制订备选库管理办法,加强考核并实施淘汰制度。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应购买保险后方可入库。

第九条建设单位确定承包方时必须严明纪律,落实回避要求,发包结果公示3日。

第十条承包方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就工程总量、建设标准、施工周期、履约保证、安全责任、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廉洁纪律、结算方式、违约处置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经村三委商议确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监管机构备案,增加工程金额一般不得超出合同价的10%。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邀请联村干部,组织由承包方、工程监督小组、部分成员代表参加的工程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存在问题的,按合同规定作出相应违约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验收通过的,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本意见所称全过程监督是指,工程实施前,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形成项目决议、确定估算价、选择发包方式、确定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等程序的落实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公示工作。工程实施中,按照"一项目一组建"的原则,成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廉情监督员、相关专业人员、成员代表等5-7人组成的村工程监督小组,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变更、安全生产、廉洁施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建议。工程结束后,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资金拨付等环节实施重点监督。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

第十四条本意见所称履约检查评估是指,监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采用随机方式选取项目,通过现场查看、村干部及承包方座谈、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工程质量、指导价、村干部廉洁度等进行检查评估,检查结果作为调整指导价、考评村级小额工程施工单位、评价村干部廉洁度的重要依据。行政村自评较差和群众有举报反映的必须列入检查评估范畴。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出现擅自改变发包方式、随意变更工程、不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以及对村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随意拆分、化整为零等问题的,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等措施,并由纪检监察组织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承包方出现挂靠或借用资质、提供虚假资料、串标、行贿,以及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问题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取消直接发包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登记资格。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行政村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村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出现违反廉洁纪律和监管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村级限额以下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已撤村但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仍按本意见规定执行,村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的责任主体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指导意见中"村三委会"职责由"董事会"承担,"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由"监事会"承担。

中心城区社区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第二十条本意见由区纪委监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管理和操作办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