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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 湖州市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区金盖山路66号)1号楼2楼公安户籍窗口1-14号各辖区派出所1楼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早上9:00-下午5:00
联系电话: 0572-221911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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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九十六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本人、户主或近亲属凭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由本人、户主或近亲属凭本人有关定居和要求注销户口的情况声明、港澳台定居证明或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经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已定居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申报注销。经提醒后未申报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职权注销其户口,同时缴销其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
第一款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