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户口迁往学校
发布时间: 2020-09-27 来源:区公安分局 [ 字体: ]

线下办事地点/时间

具体地址: 湖州市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区金盖山路66号)1号楼2楼公安户籍窗口1-14号各辖区派出所1楼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

联系电话: 0572-22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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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申报材料

材料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无需提交,若共享不成功,还请提交。 查看无需重复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浙价发[1994]98号、浙价费[1991]8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收费项目名称首次申领迁移证,免收工本费;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的,收取工本费1元。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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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展开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展开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展开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展开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展开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展开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展开 

    第三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展开 

    第三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展开 

    第四十条 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展开 

    第五十八条 展开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往学校。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展开 

    被军事院校录取、不具有军籍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展开 

    第五十九条 展开 

    新生入学后,学校凭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新生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登记。 展开 

    未及时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的,可以凭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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