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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址: 湖州市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区金盖山路66号)1号楼2楼公安户籍窗口1-14号各辖区派出所1楼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7:00(中午窗口不休息)
联系电话: 0572-2219110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入学时户口未迁入高校的学生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一)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收费项目名称:首次申领迁移证,免收工本费;户口迁移证丢失、损坏补办或过期失效重办的,收取工本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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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公通字〔2020〕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 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十条 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迁证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六十一条
毕业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毕业学生的户口迁出登记。学校未申报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申报,将户口由学校迁往就业地;凭毕业证书申报,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结业证、肄业证明或学校其他证明申报。
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时申报迁往省外就业地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因就业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的,凭原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原签发户口迁移证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换领。
第六十二条
户口由学校迁往就业地的,凭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在本省就业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户口直接迁入就业地。
第六十三条 户口由学校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以及毕业当年未就业的,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入学前或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