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 2020-09-30 来源:区公安分局 [ 字体: ]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
(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除上述(一)、(二)、(三)项外,因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变更未成年人名字的,可以准予变更,但应当适当控制,以变更1次为限。
                         

禁止性要求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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