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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切实规范有序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工作,推进更广领域、更大力度的综合执法,现印发《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通告》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2020年6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以下简称《统一目录》)。根据《通知》要求,一是各市、区县政府要按《统一目录》执行,并在2020年9月底前将《统一目录》中至少80%的事项划转到位,二是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地方扩展目录,并由各设区市政府提出,经省综合执法办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保持市区县统一,从而实行全域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根据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权力清单”公开权力事项结合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工作需要,经区司法局审查同意,于2020年9月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
二、《通告》提出的原则和程序
(一)划转原则。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我区行政处罚职权划转。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 〔2019〕46号)要求,结合我区综合执法实际,除“一支队伍管执法”试点单位外,市、区(县)严格按照《统一目录》确定的范围开展事项划转,暂不另行制定我区地方扩展目录,并保持市区(县)事项统一。
(二)划转事项。根据《统一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我区综合执法实际,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计划将省定目录事项一次性划转到位,拟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事项将涉及13个单位15个条线20个方面共300项(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赋权事项27项)。经与我区原有227项综合执法事项比对,拟新增划入事项127项,退回划出事项54项,净增73项。拟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的事项包括: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1项,新型墙体材料2项、教育行政2项、人行道违法停车1项、城乡规划10项、风景名胜区11项、绿化11项、房地产业23项、勘察设计方面1项、历史建筑7项、市容57项、市政61项、水行政(水事管理)61项、安全生产8项,室外无照经营1项、人防21项、防震2项、气象2项、生态环境17项、农村环境卫生1项。
(三)划转时间。拟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各执法事项有序划转到位。
(四)划转程序。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程序要求,我局拟定了《吴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拟以区政府名义发布。自《通告》明确的划转之日起,相关事项及职权,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统一划转至综合执法部门,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被划转职权。
三、《通告》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议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牵头建立由综合行政执法、编委办、司法行政以及事项划转涉及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职权划转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议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参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落实事项调整的各项工作任务,合力完成权力清单编制与公开工作,细化部门间职责边界,确保执法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完善配套制度。建议以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名义,制定出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间的指挥协调、执法衔接、协作配合、上下联动、评估考核等配套制度,确保协作有规程、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
(四)密切协作配合。按照省政府要求,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闭环管理、分段处置、各靠前一步原则,密切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监管和批后监管,做到“处罚事项划转、监管责任不减”,全力保障综合执法对专业技术、政策法规、监管信息的执法需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巡查和执法信息,切实健全部门间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五)强化业务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定期轮训、专项辅导等培训制度,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同步进行考核评价。
五、有关术语释义
无
解读单位:吴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联系人:张骁
政策咨询电话:255627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