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区教育局2020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来源:区教育局
  • 发布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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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一)行政执法职权

1.负责全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教育管理工作;

2.负责高中段及以下层次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检、更名等工作;

3.牵头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办学的指导与监督;

4.牵头协调并按权限和分工承办本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吴兴区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的处理办法》等。

(三)执法机构设置

吴兴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

(四)执法人员数量

吴兴区教育局在职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13人,8人在职公务员,5人为在编事业编。

(五)行政执法公示网址

无。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根据我区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现状及管理要求,教育局于2020年7月组织人员开展暑期专项检查,从规范办学、校园安全、垃圾分类等方面对158家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的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16家机构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通过“吴兴教育”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情况。整改期满,及时“回头看”并发布整改情况,存在问题的16家机构都按时完成整改。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切实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线下校外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25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文件精神,指导吴兴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作为。为积极落实关门停课要求,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分3批次出动400多人次对全区所有培训机构对落实关门停课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有培训机构违规进行线下培训活动。2020年4月 为落实《湖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复训)核验标准(面向中小学生类)》标准,组织150多人次对培训机构开学复课前准备工作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培训机构,出具《校外培训机构复课核验通过证明》,未达到核验标准的机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第二次核验。第一次通过核验,发放《校外培训机构复课核验通过证明》133份。通过整改,进行第二次核验发放《校外培训机构复课核验通过证明》23份。另有8家机构因各种原因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

根据区教育局《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吴教民〔2020〕11号)文件精神,为体现客观公正,在局领导指导下,组织公办中小学行政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对155家民办学校开展年检专项评估工作。经评估,合格单位150家,不合格单位2家,注销单位2家,停办中未参加年检1家。并将年检结果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2020年度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8次,其中省下发任务四部门联合检查1次,与消防部门联合检查1次,对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检查2次,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检查4次,共检查49家单位,未发现不规范办学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3次,分别是2020暑期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检查,共检查148家单位。另外组织开展即时检查228次。

(三)具体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1.核发一批办学许可证

根据《湖教师〔2017〕249号--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和《湖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湖教办〔2020〕29号)以及省八统一文件精神要求,从办学场所、校园周边环境、校园安全、师资力量、举办者资质等方面会同其他职能科室,严格核查申请办学许可机构的条件。截至2020年12月底,共核发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37家;进行项目变更机构15家,终止办学机构4家。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在宣传网上审批的同时,加强网上申办指导,对网上操作存在困难的申办人员开通线下办理渠道。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做到让申办人员最多跑一次甚至跑零次即可完成办学许可证的申领,提高申办人员对我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满意度。

2.维护好两个平台建设

根据上级要求,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制定年度计划,分季度按比例实施抽查检查。并调整修订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修订“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细则,及时完成抽查任务并公示抽查结果。

为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办公室把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及时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录入与更新,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全区共有民办学校225所,其中幼儿园 52所、民办中小学4所、培训机构169所。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1047人,持教师资格证人数占比100 %;民办中小学校长、专任教师233人,持教师资格证人数占比97.4%;民办培训机构在岗教职工1121人,持上岗证人数占比97.9%。


表一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实施总体情况

许可种类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受理数

申请数

许可数

不予许可数

撤销许可数

总数

行政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许可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市本级





















  

444

444

444



444

444






0





0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实施总体情况许可数应当与许可类别总数相符。

     3.听证程序法定听证”“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表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处罚种类

罚没金额(万元)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案件

总数

警告

罚款

没收

违法

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许可证照

吊销许可证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市本级




















  

0











0





0



  




















说明:  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单处一个种类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表三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总数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

扣押

冻结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

听证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听证程序

总数

审核情况

总数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

拍卖、变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行政强制执法

听证告知

当事人放弃听证

组织听证

审核通过

审核不通过

件数

金额(万元)

市本级
























  

0






0









0

0




0



  
























说明:  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听证组织实施情况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收费(件)

行政征税

(件)

其他征收(件)

征收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总数

涉及金额(万元)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执法行为

市本级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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