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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安全生产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推动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预警对象:各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时,对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一)重点时段预警:元旦、春节、“十一”国庆节及两会召开之前,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旅游、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形势特点进行预警。
(二)特殊天气预警:对发生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灾害、泥石流、沙尘暴、强降雨及冰冻雨雪等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进行预警。
(三)事故预警:
1.超出年度控制指标阶段目标。
2.工矿商贸领域多次发生同类一般事故或发生1起较大以上未遂事故;一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工矿商贸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道路交通较大事故。
3.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4.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四)日常工作预警:
1.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阶段工作推进滞后。
2.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
3.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情况需要预警的。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种。
(一)黄色预警:超出年度控制指标阶段目标;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时段和重点领域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阶段工作推进滞后;工矿商贸领域多次发生同类一般事故或1起较大以上未遂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情况需要预警的。
(二)橙色预警:受到2次以上(含2次)黄色预警;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一个月内发生1起较大工矿商贸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道路交通较大事故。
(三)红色预警:受到2次以上(含2次)橙色预警;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发生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灾害、泥石流、沙尘暴、强降雨及冰冻雨雪等重大自然灾害和极端恶劣天气的预警,依据地震、国土、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确定预警级别。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预警主要内容包括:预警对象、预警级别、预警事项、预警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 受到黄色预警的,被预警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
第七条 受到橙色预警的,被预警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同时,区安委会领导对被预警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进行约谈。
第八条 受到红色预警的,被预警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须在十五日内向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
第九条 预警通报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