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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 134号) (《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浙民助2018 146号) | ||
低保对象 | ||
收入 | 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873元)。 | 供养费=家庭月均总收入-1800×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医疗、教育)=支付费/需供养人数 |
存款 |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低保标准(41904元)。 |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10倍年低保标准(104760元)。 |
车辆 |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除普通二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 | 供养义务人: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15倍年低保标准(157140)。 |
房产 |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 供养义务人:名下不能有2套住房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上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工商登记 |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 供养义务人: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能超过20万元(含)。 |
低边对象 | ||
收入 | 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873元),但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 | 供养费=家庭月均总收入-1800×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医疗、教育)=支付费/需供养人数 |
存款 |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低保标准(62856元)。 | 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10倍年低保标准(104760元)。 |
车辆 |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15倍年低保标准(157140元)。 | 供养义务人: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15倍年低保标准(157140)。(默认每个供养人家庭最多只有一辆) |
房产 | 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 供养义务人:名下不能有2套住房及以上产权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上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
工商登记 |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 供养义务人: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能超过20万元(含)。 |
特困供养 | ||
无劳动能力 |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 生活护理能力评估:集中供养(机构),护理补贴上浮50%) 全自理(6项指标均能完成),0元(0元) 半护理(2项以下指标不能完成(含),125元(187.5元) 半护理(3-4项指标不能完成(含),250元(375元) 全护理(5项及以上指标不能完成,500元(750元) |
无法定供养人/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 | |
无生活来源 | 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总和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标准。 | 注意事项:1)纳入特困对象不再适应低保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2)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不再适用特困政策;3)纳入特困救助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