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1-10251 | 成文日期: | 2021-0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市监发〔2021〕41号 | 发布机构: | 吴兴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EWXD68-2021-0001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分局(所),各相关科室: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吴兴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吴兴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区范围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以下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抄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停止网络餐饮服务,相关违法行为处置完毕后,由市场监管部门抄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恢复网络餐饮服务。
(一)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二)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四)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场所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
第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下列违法行为,实行记分制管理。
(一)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未使用消毒设施、设备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消毒,未做好相应记录;
(六)食品处理区地面破损、积水积垢,顶面、墙面破损、发霉,堆放大量杂物,滋生鼠类、虫害等有害生物;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类存放,熟制品未使用密闭容器或保鲜膜等进行无污染覆盖,存在生熟交叉污染;
(八)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一证多开”情形;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6分,由市场监管部门抄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暂停网络餐饮服务2日;累计记分达12分,由市场监管部门抄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暂停网络餐饮服务3日;一次性记分达12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抄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暂停网络餐饮服务5日。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抄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暂停网络餐饮服务7日。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
(一)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3分、2分、1分、0.5分;
(二)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累积计算;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次检查中存在相同或不同种违法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实施记分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由实施记分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更正,并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载明的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以日计算,届满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分数的记录日期应当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保持一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有的记分予以清除:
(一)记分周期届满时,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的;
(二)累积记分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但已对其实施抄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处理的。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对本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七)项,在1个工作日内积极整改到位,经实施记分的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可减半扣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记分制管理所采取的措施,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
吴兴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单
编号:
序号 | 检查内容 | 记分 |
人员管理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每少1人记0.5分,最高记2分; | 2 |
食品原料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 3 |
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3 |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1 | |
食品储存 |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未分类存放,熟制品未使用密闭容器或保鲜膜等进行无污染覆盖,存在生熟交叉污染; | 1 |
餐具消毒 | 餐用具未消毒或未做好相应记录的记1分(可以合理缺项); | 1 |
环境卫生 | 食品处理区地面破损、积水积垢,顶面、墙面破损、发霉,发现1项扣1分,最高3分; | 3 |
垃圾桶未加盖,堆放大量杂物,滋生鼠类、虫害等有害生物,发现1项扣1分,最高2分; | 2 | |
其他 | 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一证多开”; | 3 |
如你(单位)对本次记分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告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吴兴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当事人: 年 月 日
备注: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分,将抄告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