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四、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一)行政执法职权
1.负责全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教育管理工作;
2.负责高中段及以下层次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年检、更名等工作;
3.牵头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办学的指导与监督;
4.牵头协调并按权限和分工承办本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工作。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吴兴区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的处理办法》等。
(三)执法机构设置
吴兴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办公室。
(四)执法人员数量
吴兴区教育局在职在岗执法人员数量为14人,9人在职公务员,5人为在编事业编。
(五)行政执法公示网址
http://www.wuxing.gov.cn/hzgov/front/s119/zwgk/xzzfxxgs/qjyj/index.html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根据吴兴区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现状及管理目标,及《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51 号)要求,于2021年5月联合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规范办学、广告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培训合同等专项抽查检查。其中抽查8家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检查,其余的180家培训机构进行材料审查。检查中发现2家机构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条例进行处罚,并通过“吴兴教育”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情况。整改期满,及时“回头看”并发布整改情况。要求所有培训学校使用统一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吴兴区教育局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假期专项检查行动,本次检查行动设3个检查组,由教育局领导带班,教育科、校安科、人事科、组宣科等相关科室抽调部分同志组成3人小组开展检查。集中时间对各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各组在检查中按照《吴兴区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检查表》和《吴兴区培训机构校园安全检查表》进行细致核查,利用视频、照片或文档等形式及时记录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11家培训机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教师无证上岗、中小学教师兼职上课等问题,取证后在该培训机构附近醒目位置张贴停业整顿告知书,整顿完成复检达标后开展培训活动。
根据区教育局《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吴教民〔2021〕16号)文件精神,为体现客观公正,在局领导指导下,组织公办中小学行政人员利用周末时间对208家民办学校开展年检专项评估工作。经评估,合格单位199家,另有9家单位申请不参加年检而认定为2020年度年检不合格,并将年检结果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2021年度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8次,其中省下发任务四部门联合检查1次,与人社联合检查1次,与市场监管联合检查14次,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检查1次,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检查4次。共检查68家单位,未发现不规范办学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5次,分别是对等级幼儿园符合等级标准的行政检查、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的检查,与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吴兴区2021年度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抽查,共检查19家单位,其中1家单位视频监控时间误差90秒,责令当场整改。另外组织开展即时检查84次。
(三)具体行政执法实施情况
1.行政许可实施情况。2021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199件,其中培训机构设立21家,民办幼儿园设立1家,变更审批47项,由于2021年落实《双减》,终止审批达130家,同比上年度增长68%,予以许可199件。其中,行政许可(含不予受理、予以许可和不予许可)被申请行政复议0件,无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在宣传网上审批的同时,加强网上申办指导,对网上操作存在困难的申办人员开通线下办理渠道。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做到让申办人员最多跑一次甚至跑零次即可完成办学许可证的申领,提高申办人员对我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满意度。
2.维护好平台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制定年度计划,分季度按比例实施抽查检查。并调整修订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修订“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细则,及时完成抽查任务并公示抽查结果。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落实“双减”政策,民办教育办公室把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及时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浙里培训》进行录入与更新,接受监督与检查。
3.相关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全区共有民办学校116所,其中幼儿园 53所、民办中小学4所、培训机构59所。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1093人,持教师资格证人数占比100 %;民办中小学校长、专任教师267人,持教师资格证人数占比98.6%;民办培训机构在岗教职工588人,持上岗证人数占比100%。
第二部分 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情况
表一
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实施总体情况 | 许可种类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受理数 | 申请数 | 许可数 | 不予许可数 | 撤销许可数 | 总数 | 行政许可 | 特许 | 认可 | 核准 | 登记 | 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许可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区本级 | 1319 | 1319 | 1319 | 0 | 0 | 1319 | 1319 | 0 | 0 |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实施总体情况“许可数”应当与许可类别“总数”相符。
3.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表二
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处罚种类 | 罚没金额(万元)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案件 总数 | 警告 | 罚款 | 没收 违法 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许可证照 | 吊销许可证照 | 行政拘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区本级 | 0 | 0 | 0 | 0 |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单处一个种类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种类。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表三
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听 证 | 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 | |||||||||||||||||||
总数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 | 扣押 | 冻结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定 听证 | 行政 机关 认为 需要 听证 | 听证程序 | 总数 | 审核情况 | |||||||||||
总数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 | 拍卖、变 卖 等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行政强制执法 | 听证告知 | 当事人放弃听证 | 组织听证 | 审核通过 | 审核不通过 | ||||||||||||
件数 | 金额(万元) | ||||||||||||||||||||||
区本级 | 0 | 0 | 0 | 0 |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
2.听证程序“法定听证”“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当事人放弃听证”“组织听证”总和应当与“听证告知”数相符。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统计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件)
单 位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听证组织实施情况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
行政收费(件) | 行政征税 (件) | 其他征收(件) | 征收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总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行政征收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执法行为 | |||
区本级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高新区 | ||||||||||||||||||||||||
乡 镇 | ||||||||||||||||||||||||
合 计 |
说明:1.统计时间范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