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2-15849 成文日期: 2022-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委审办〔2022〕22号 发布机构: 区审计局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组织部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湖州市吴兴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1 10:54:29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树立经济责任意识,加强经济责任日常管理,区委组织部、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对原有的《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吴委办通〔2012〕3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组织部       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湖州市吴兴区审计局

     2022年10月28日

 

 


 

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树立经济责任意识,加强经济责任日常管理,根据《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湖州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以下对象:区本级管辖的高新区、乡镇街道、区级部门(包括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领导人员。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开现职时,应当梳理单位的资金、资产、资源、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等有关经济事项,清理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以下简称离任交接)。

已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后一年内离任的,不再安排离任交接。

第四条  组织部门应当告知离任领导干部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及时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抄送接任领导干部、离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原任职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  审计机关负责做好离任交接有关书面资料的填报指导和形式审查,并按照组织部门要求配合完成具体工作。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收到离任交接通知书后,应当梳理单位的资金、资产、资源、负债、经济诉讼和担保等有关经济事项,清理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准备书面交接材料,包括离任交接书、交接说明和交接表。

第七条  离任交接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签署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交接书经交接双方本人、原任职单位相关负责人以及监交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八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兼职及职责分工情况;

(二)任期内职责履行情况;

(三)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重点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

(四)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未完成的重点建设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九条  离任交接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任职单位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初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

(三)任职期末存在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以及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等重要经济事项;

(四)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管理的公共财物;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十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当在收到离任交接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书面交接材料送达接任领导干部。

离任交接工作一般应当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接的,由发出交接通知书的组织部门决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

第十一条 办理离任交接一般应当召开离任交接会议,有关部门应当派员主持交接会议:

(一)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以及街道领导干部的离任交接会议由区委组织部或区审计局主持;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交接会议,由区委组织部或其授权的国资监管部门主持。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集中组织或分散组织方式召开离任交接会议。

第十三条 参加离任交接会议的人员一般包括:

(一)纪检监察机关代表;

(二)组织部门代表;

(三)审计机关代表;

(四)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离任领导干部应当在交接会议上简要介绍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对任职期末未了的经济事项作出说明。接任领导干部应当对离任领导干部交接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做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交接说明和交接表应当加盖原任职单位公章,由交接双方、原任职单位各保存一份,并在办理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各一份。

第十六条  离任交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负责。离任交接的经济事项作为今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有关交接材料作为划分离任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收到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组织部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机关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吴兴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

2.吴兴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

3.吴兴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

4.吴兴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附件1:

 

吴兴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

 

XXXX年第XX号

 

              同志:

根据《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的有关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任期内经济事项的清理工作,准备书面经济事项交接材料,并及时通知接任的        同志和        (监交单位)。

 

 

                  XXXXXXX组织部

年    月    日

 

(抄送:原任职单位,接任领导干部,有关的监交部门)


 

附件2:

 

吴兴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书

XXXX年第XX号

 

按照《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现对                         (原任职单位及职务)            同志离任作如下经济事项交接:

一、XXX同志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

    二、XXX同志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三、本交接书一式六份,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和原任职单位各保存一份,报区纪检监察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各一份。

 

离任领导干部(签名):        接任领导干部(签名):

 

原任职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

 

监交单位代表(签名):

 

                                原任职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吴兴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

 

根据《吴兴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本人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说明如下:

一、任职、兼职及职责分工情况。

本人*年*月至*年*月任**职务(任职文件文号)。任职期间,主持**工作,负责**,分管**,联系**。

兼任**职务。

二、任期内职责履行情况。

三、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重点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

四、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重点说明尚在建设中的重要项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附件4:

 

吴兴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1.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2.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 (街道适用)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