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吴)文综罚字〔2022〕第1号
发布时间: 2022-12-09 来源:区文广旅体局 [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吴)文综罚字〔2022〕第1号

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

当 事 人:湖州吴兴电子游戏厅

    由: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宣扬赌博内容案

20222月,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将“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涉嫌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案”移送至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2221日,经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人批准,对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场所内设置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宣扬赌博内容案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2022221日,办案人员对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的投资人吴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案件询问(调查)笔录,提取了相关证件及证据。2022225日,向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原发证单位湖州市吴兴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请对2台涉嫌含有宣扬赌博内容的电子游戏机进行鉴定,2022525日,湖州市吴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具了鉴定报告。 经查,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于202112月底,在未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场所内1台虎鹤双形8人游戏机更换为1台天子与御龙游戏机,并给场所内原有的1台虎鹤双形8人游戏机和新增的1台天子与御龙游戏机加装了具有押分功能的设备,同时场所为消费者提供退分服务,使该2台电子游戏机实际具备了押分退分功能,其行为性质属于“宣扬赌博内容”。因场所内共摆放12台游艺游戏设备,其中10台游艺游戏设备合法合规,消费者凭积分卡可以选择消费其中任意1台游戏游艺机,且消费者使用2台加装押分功能的游戏机时可以选择不使用押分功能,所以该2台加装押分功能的游戏机上产生的违法所得无法与合法所得相剥离,故违法所得无所计算。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体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据照片2张、现场检查视频记录1份,证明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内的电子游戏机的游戏项目含有宣扬赌博内容的情况。 2.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投资人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3.投资人吴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述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的电子游戏机的游戏项目含有宣扬赌博内容的违法事实; 4. 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1台虎鹤双形8人机和1台天子与御龙游戏机加装押分功能模块的鉴定报告。 5.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1台虎鹤双形8人机和1台天子与御龙游戏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2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下列宣扬赌博内容:(一)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构成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宣扬赌博内容的违法行为。湖州吴兴某电子游戏厅在未向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新增电子游戏机,同时又加装了宣扬赌博内容的设备,只顾经济利益,法律意识淡薄,同时违反两项规定,给文化市场其他业主做了极坏的榜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给予从重处罚。

本局于20227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湖吴)文综罚告字〔2022〕第1号)后,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二)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的规定,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1台虎鹤双形8人机和1台天子与御龙游戏机加装押分功能的设备,停业整顿1个月。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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