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水政〔2013〕15号)、《浙江省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水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附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2、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3、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八)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吴兴区水利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纪检组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