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2-01686 成文日期: 2022-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吴国资办〔2022〕1号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吴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兴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31 09:11:28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区属五大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落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吴兴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吴兴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落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湖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区属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资产(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类广告载体),以经营性租赁的方式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未出售的公租房、职工住宅、职工集体宿舍的出租除外。

第四条 企业在进行资产出租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等要求。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内控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和工作流程,指导企业本级及下属子企业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认真进行合同的法务审查,严格履行租赁合同,保证相关法律文件完备。内控制度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向国资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已列入拆迁、改制、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资产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出租行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七条 企业在资产出租前应由所有人(产权人)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制定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清单、出租原因、业态用途、出租期限、承租人条件、租金底价与确定依据、租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招租方式等。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等经营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进行安全与环保情况评价。

第八条 企业出租资产行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可采用公开招租、协议租赁和企业自行组织招租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纳入资产交易范围规范管理,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除允许采取协议租赁和企业自行组织招租情况外,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应当在租赁管理内控制度中科学合理确定零星资产的认定标准,对认定为坐落位置比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收入低的房地产或账面价值低于10万元的资产租赁。

(二)区级国有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或区级国有企业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租赁;

(三)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承租方的。

第十一条 企业自主承办或委托外部管理机构管理的专业市场(指城市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中心、产业园区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港区货运站场,由产权所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以及成本核算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招租管理办法,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由企业自行组织招租。招租管理办法需及时向国资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备案。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应当选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出租须对年租金进行评估,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以评估价格为依据,合理参照市场租赁价、供需情况、价值最低补偿标准和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综合因素确定。企业自主承办的专业市场、港区货运站场及企业委托外部管理机构管理的营业用房的年租金可根据资产产权权属证书进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

第十三条 规范租赁底价调整行为。首次公开招租未成交的,可逐步降低租赁底价,若重新确定的租赁底价低于原评估值 90%的,报国资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以1-5年为主。企业需要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如大型酒店、超市、影院等承租面积大、投资额高、回报周期长),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租期可按照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企业自主承办的专业市场及符合第十条第二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确定租赁期限。

企业资产租赁一般不设装修宽限期。确需大规模装修且建筑面积较大的,可视情况给予1-3 个月的装修宽限期,具体条件、面积、期限等规则由企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资产出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基本情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 资产租赁期满,原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需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递交续租申请,企业应按照承租人续租申请,做好该资产的租赁方案,并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将租赁方案的内容通知承租人,原则上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确需采取协议续租的,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报国资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企业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租。

第十七条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企业应强化租赁主体变更管理,防止变相转租,禁止以各种形式直接套取中间差价、不进行经营的转租行为。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确因客观因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且有新的承租人愿意承接原合同的,由原承租方与新承租人共同提出申请,由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解除与原承租方的合同关系,与新承租方签订剩余期限租赁合同。新合同的承租期等条款不变、租金不低于原合同。

对承租方确需进行市场化分租经营的,可不适用本条款转租要求,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另行制定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进行规范。

第十八条 除企业自行制定招商或招租管理办法的专业市场外,企业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得低价出租。确有特殊情况需无偿或低价出租出借的,须由区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资产出租评估报告实行企业(集团)自行备案制。除专业市场招租管理办法应及时备案外,其他出租业务各企业应在每年7月底前及次年2月底前以纸质形式汇总后,向国资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备半年度资产出租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应明确资产出租的具体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规范出租程序和环节,加强企业纪检监察、法务审查、内部审计和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国资办对企业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及租金收缴和使用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资产管理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企业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本企业的资产出租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意企业见。

第二十二条 资产租金收入应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严禁违反租赁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发生对承租人出具不合规收入票据、坐支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任何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出租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在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企业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将企业资产资源数据全部纳入平台,推进资产集中统一、实时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质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区属各部门对所管理企业资产的出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吴兴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吴国资办〔2019〕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吴国资办〔2020〕2号)自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