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2-02124 | 成文日期: | 2022-04-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吴委审办〔2022〕4号 | 发布机构: | 区审计局 |
重大审计问题整改督察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领导和督察督办,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整改成效,切实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审计问题整改督察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委审办〔2021〕3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审计问题,一般是指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部署要求整改的,本级党委政府、人大部署以及领导批示要求整改的审计查出问题,主要包括:
1.省、市级“七张问题清单”之审计发现问题清单中的涉吴问题;
2.省、市审计工作报告问题清单中的涉吴问题;
3.市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反映问题清单中的涉吴问题;
4.区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反映问题清单所涉问题;
5.区级“七张问题清单”之审计发现问题清单所涉问题;
6.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重点监督清单所涉问题;
7.领导批示要求审计机关督促整改的问题;
8.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审计办”)要求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要在区委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统筹协调、深化分析研判、强化督察督促,推动重大审计问题整改按时保质高效落实。
第四条 重大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实行清单式分类管理和挂账销号制度。
第五条 收到重大审计问题整改工作部署后,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要及时组织对具体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协调对接相关部门,提出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建议并编制问题清单。
第六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应按照问题清单单独建立挂账项目,明确问题来源、问题内容、整改要求和整改责任单位等,同时加强对问题清单整改情况的督察督办。
区审计局要加强与上级审计部门对接省市重大审计问题整改、销号等相关标准,指导、督促重大审计问题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完善并落实审计问题整改方案及全区面上的建章立制工作。
第七条 各整改责任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强化应改尽改、应完善尽完善意识,对重大审计问题应专题进行研究分析,切实提出“治已病”“防未病”的举措。重大审计问题的整改责任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推进面上的建章立制工作。
对问题清单中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各整改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交整改情况及佐证材料以办理销号;对问题清单中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要按照立行立改类、分阶段整改类、持续整改类(久久为功类)等类型明确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落实方案。
第八条 各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存在重大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单位“一把手”牵头负总责的要求,及时听取重大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汇报,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履行好主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提高整改成效。对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既要“治已病”,纠正具体问题,并通过举一反三,达到审计一点、规范一片的效果;更要“防未病”,注重建章立制,着力消除源头性隐患。
上述整改情况和整改方案经单位“一把手”签字后,于问题清单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特殊情况视情确定反馈时限。
第九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要及时组织专业力量对整改方案进行审核,遇整改类型、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等设置不科学、不恰当的,应及时指导督促整改责任单位予以纠正。其中,对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部署要求整改的重大审计问题,整改方案还需经区领导审阅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后确定。
整改方案审核通过后,及时告知整改责任单位抓好落实,并在挂号内容中做出记载。
第十条 各整改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时限,抓好整改措施落实,确保整改进度和工作效果,于每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并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已完成整改的重大审计问题,提交整改情况及佐证材料以办理销号;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问题,提交整改最新情况及佐证材料以记载动态。
审计整改智治系统建成后,整改挂账销号及资料提供实行在线报送及审核。
第十一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要按立行立改类、分阶段整改类、持续整改类(久久为功整改类)等类型分门别类进行督促整改。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要定期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照整改方案,限时分段推进整改落实,直至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对历史遗留以及涉及体制机制建设等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和整改责任单位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明确阶段性整改要求,持续组织整改落实直到问题最终解决。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要组织专班和指定专门科室,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查看、实地督查等方式,对整改情况报送、整改方案执行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等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由区委审计办组织区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督察。
1.动态跟踪整改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应报送但未按时报送的,发出催报信息;无特殊情况3日内仍未报送的,可予以催办;催办后仍不报送,按拒绝(拖延)整改依规处理。
2.组织对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的,可责令限期落实整改;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按整改不到位依规处理。
3.组织对整改责任单位报送的整改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对佐证材料不能有效支持整改结果的,可责令限期补正;逾期不能补正的,应予退回并继续督促整改。对佐证材料存在不真实、弄虚作假等,按虚假整改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审计整改销号会商研判机制。区审计局在上述整改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审核过程中,遇具体问题整改落实有争议且经双方协商无果时,由区审计局或整改责任单位提议,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整改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进行会商研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商议。区审计局根据问题整改实效和会商研判结果决定是否销号,或提出能否销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要加强与区人大财经委、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或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通过联合督查等方式,对重大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推动整改责任单位及时、全面、系统整改,视情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回头看”,并依法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活动,切实防止虚假整改以及反复治、治反复现象。
第十五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要按照“三个坚决不放过”要求,对重大审计问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不按规定配合审计整改导致整改不到位的,视情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主管部门约谈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整改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区审计局应及时启动整改结果调整或问题销号程序。对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部署要求整改的重大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及佐证材料经区领导审阅后,按要求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后予以调整整改结果或问题销号;对其他需要整改的重大审计问题,由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会商有关单位后,进行整改结果调整或问题销号。
第十七条 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要定期总结提炼各问题清单整改落实的进展情况,研究分析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并分别向区委或区委审计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报告,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与此同时,审计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大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信息的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重大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区对乡镇(街道)、部门及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并纳入政府部门负责人向人大述职内容。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且经约谈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根据具体情形,由区委审计办、区审计局按规定程序书面提请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共湖州市吴兴区委办公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吴委办〔2020〕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审计办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