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502/2022-06584 | 发文时间: | 2022-06-28 16:14: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为积极推进吴兴区全类型社会救助应助尽助工作,围绕共同富裕“扩中”“提低”和构建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吴兴区民政局起草了《吴兴区困难群众精准救助“三十条”(征求意见稿)》,现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示期为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7月7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民政局,联系电话:2289315。
吴兴区困难群众精准救助“三十条”
(征求意见稿)
一、专项医疗救助
1.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按100%进行专项救助。
2.低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比例上提高到95%进行专项救助。
3.低边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比例上提高到80%进行专项救助。
4.支出型贫困人员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费用,在医疗救助比例上提高到80%进行专项救助。
5.尿毒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透析治疗(含门诊和住院)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100%进行专项救助。
6.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危险性评估为三级(含)及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95%进行专项救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危险性评估为二级(含)及以下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按60%进行专项救助。
7.对尿毒症患者换肾,白血病患者骨髓移植,发生的住院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以及社会募捐款项后个人现金支付部分,按30%进行专项救助。
8.当年度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现金支付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低收入困难群体(含三口之家年可支配收入不足10万元的家庭),按个人现金支付费用的10%进行专项救助。
9.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以及支出型贫困对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住院的,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补贴80元/天,全年总住院天数最多给付100天。
10.吴兴区户籍人口或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湖州医保的流动人口中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在住院隔离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医保结算后的自费部分统一纳入救助范围;患者在住院隔离治疗期间的饮食由医院统一营养配餐,餐费标准100元/人/天;患者在住院隔离治疗期间给予生活费补助,困难群众补助标准300元/人/天,其他人员补助标准200元/人/天。
11.对孕产妇、新生儿急危重症需紧急抢救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解决医疗救治费用的,按救治自付费用的80%进行救助。
二、专项养老救助
12.对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在册困难家庭老人,按定额补差原则实施救助,费用实行政府救助和自理补足相结合的方式。政府救助费用参照以下标准(包含低保、低边等相关救助金额):乡镇社会福利中心总费用最高不超2200元/月/人。街道养老机构总费用最高不超2600元/月/人。
三、专项教育救助
13.困难家庭子女就学实施定额救助,就读幼儿园救助标准为5500元/年/人,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救助标准为2500元/年/人,普通高中救助标准为5000元/年/人,高等学校救助标准为10000元/年/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教育补助的给予差额救助,中途退学终止学业的或已退出的困难家庭将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
四、专项就业救助
14.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585元定额社保补贴;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定额社保补贴;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15.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岗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单位实际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16.对招用低就业能力残疾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农户等“四低”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1000元/月/人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五、专项创业帮扶
17.对有意向有能力进行自主创业、发展生产且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录入在“浙农帮扶”系统中的低收入农户)实施小额创业贷款贴息。每户可发放信用贷款不超过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最高10万元的标准进行贴息补助。同一个人发生的不同笔贷款,分别独立计算,在同一计算周期内按照最高10万元的标准进行贴息补助。同一笔贷款分期还款,分期的分时间段算,在计算周期内按照最高10万元的标准进行贴息补助。贷款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六、专项住房救助
18.对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并常年生活在农村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旧房改造救助的,新建每户10000元,单人户5000元;修缮每户5000元,单人户2500元。对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并常年生活在农村、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救助的,新建每户5000元,单人户2500元;修缮不予补助。
七、专项特殊群体救助
19.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每人每月700元);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每人每月900元)。
20.对因家庭成员患急、重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进行临时救助,并根据困难党员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00元的救助金,同一救助对象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1次。
21.对生活困难党员进行走访慰问,每年不少于2次,每年慰问金不少于1500元;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纳入到区级慰问范围,每年慰问不少于2次,每年慰问金不少于3000元。
22.对持有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按残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分类补助,一类:低保及低边户家庭中(含单独施保)的一至四级精神残疾人,在年累计最高15000元内给予补助;二类:其他一、二级精神残疾人,在年累计最高10000元内给予补助;三类:除一、二类之外的精神残疾人,在年累计最高5000元内给予补助。
2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残疾人,办理吴兴区个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最低缴费标准的50%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含)。
24.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和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5.针对当年度发病,患“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的困难妇女,按个人现金支付金额高低,分档次给予不同金额救助。
26.对符合标准的困难职工,生活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每年每户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年度总和,助学救助项目救助标准为每年每生不超过10000元,医疗救助项目救助标准为每年每户不超过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
八、专项保险服务
27.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按300元档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
28.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由政府财政实施全额补助。
九、专项民生服务
29.对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对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按每户每月15千瓦时免费用电,免收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对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对象、低保家庭按每户每年60吨的水量实行水费返还、按实际天然气用量最高每户每年减免60立方米;低保边缘家庭按每户每年30吨的水量实行水费返还、按实际天然气用量最高每户每年减免30立方米。
30.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的居住空间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基础改造,提供必要的家具家电。
吴兴区困难群众精准救助“三十条”具体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再作相应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