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30502/2022-07594 发文时间: 2022-07-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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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园“标准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

1.上级政策有新的要求。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规范提升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22〕26号),对小微企业园的产业定位、管理机制、建设标准等方面提出新的指导意见和明确要求。

2.园区建设有新的变化。经排摸,全区现有小微企业园37个(生产制造类31个,生产性服务类6个),其中已建成19个(省认定17个),在建16个,拟建2个。

3.实际工作有新的需求。结合我区前期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工作,在探索实践“标准房”制度改革中也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和新的难点。比如部分园区项目准入把关不严,分割销售不规范,园区亩产效益不高,《三方监管协议》执行不到位,履约监管手段缺失等现象,亟需制定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举措,深化“标准房”制度改革。

二、制定意义

(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招引、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全流程管理模式,有力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化发展,把小微企业园建设成为新动能培育的孵化器、企业成长的加速器、招商引资的新平台。

(二)制定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规范提升的若干意见》(湖政办发〔2022〕26号)。

三、主要内容和执行标准

以《吴兴区深化“标准房”制度改革  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吴政办发〔2019〕16号)为基础,充分吸收省、市指导意见的最新要求及《关于明确小微企业园“标准房”制度改革相关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2019〕108号),初步形成《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园“标准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由指导思想、适用对象、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四大部分内容组成: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全省小微企业园现场推进会等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着力推动“标准房”制度改革继续走在全省前列,进一步完善“招引、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全流程管理模式,有力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集群化发展,把小微企业园建设成为新动能培育的孵化器、企业成长的加速器、招商引资的新平台,全力打造吴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金名片”。

(二)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吴兴区范围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厂房或小微企业园),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园及其入园小微企业。

(三)实施办法

1.招引时明定位。明招引重点。围绕主导产业,园区重点引进科技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明履约规范。招引过程中签订投资协议,合同须明确项目性质为小微企业园,且明确相关事项,并报区选商引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明效益产出。明确入园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达、亩均税收等。明产业集聚。园区产业发展重点聚焦主导产业,主导产业企业入园率达到要求。明发展定位。坚持“一园一品”原则,建设专、精、特、新的小微企业园。

2.开发前定标准。定园区开发要求。小微企业园开发投资主体要与相关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相关事项,且报区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定园区建设标准。明确小微企业园建筑面积、容积率。园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方案需通过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且用地占比一般不超过7%,对承担区域性集聚功能和住房保障任务的,经区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5%。对一次性供地150亩以上的园区,允许分期建设。定入园对象及要求。根据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确定入园项目(企业)标准,招引入园企业时,入园企业须与属地政府、园区开发投资主体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由属地政府牵头负责对入园企业实行履约监管。定销售(租赁)管理。入园企业购得(租用)厂房后必须自用。入园企业不得自行出租或转租厂房,配套设施与生产厂房不得分开转让。开发投资主体公开销售小微企业园,要严格按照“一房一价”对外销售。定环保安全标准。落实园区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贯彻地方标准,园区根据主导产业需求建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和应急物资仓库;入园企业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建设中严监管。严格工程建设监管。园区要根据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要求建设,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控制园区房价。园区开发投资主体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企业出具成本评估报告(成本含建筑、土地、财务及相关税费等),并将销售方案一同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备案。严格要求自持面积。开发投资主体自持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0%,自持部分不可销售和转让,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严格规定出让面积。小微企业园的建设房屋按照经区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以制造业为主的园区可按自然层作为最小单元进行产权分割。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园区分割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约定执行。严格加强市场监管。属地政府要牵头区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小微企业园销售、出租和转租等行为的监管巡查。

4.运营后强履约。推行专业化运营管理。鼓励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培育一批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的专业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加强合同化三方监管。入园企业必须与开发投资主体(运营管理机构)和属地政府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实行阶段化产权证办理。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履约情况,分阶段开展产权证办理。第一阶段为土地出让阶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红线证)。第二阶段为复核验收阶段,项目竣工后,开发投资主体向区住建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申请复核验收,区住建部门会同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的,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条件下,开发投资主体可申请以自然层作为最小单位进行产权分割。项目未通过复核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第三阶段为培育达产阶段,项目应在限期内申请验收,分别由区发改经信部门和属地政府牵头负责对开发投资主体和入园企业的相关指标进行培育达产验收(其中税收总额以企业连续12个月的税收累计数计算)。通过验收的,开发投资主体方转让非自持部分。未通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园区投入产出相关承诺指标由园区开发投资主体按照约定进行兜底。开展跟踪式履约管理。属地政府牵头对入园企业效益产出、产证办理等加强履约跟踪管理。若亩产效益等指标未达到事先承诺要求的,属地政府要责令入园企业限期整改,原则上可延期一年,但入园企业必须按《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到税务部门补足差额部分(入园企业按每1000平方米折算成1亩计算用地面积)。若入园企业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延期后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的产出标准,原则上由园区开发投资主体根据《三方监管协议》按原价收回,并将企业(项目)业主和实际控股人失信行为上报征信部门。开发投资主体自持部分的履约监管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合同》等有关约定执行。

5.管理上重绩效。开展专员服务促提升。每个园区配备运营管理、等十个方面的服务专员,做到园区服务精准化、常态化、专业化。开展企业培育促提升。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入园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服务支持,引导企业上规升级。开展数字赋能促提升。小微企业园要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强化园区智慧管理平台和“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小微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等提供优质服务,提升园区工作效率和运营管理水平。开展绩效评价促提升。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实行全覆盖,经区、市、省三级审核确认的小微企业园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开展星级评定促提升。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实行申报制,绩效评价C档以上的小微企业园可开展星级评定。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区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问题。

2.加强政策保障。建立财政保障体系,每年从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用于星级园区创建、入园企业培育发展、园区数字化建设等。创新券、服务券优先向入园企业发放。强化建设用地保障,统筹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用地保障小微企业园建设,鼓励存量低效用地和厂房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

3.加强督查考核。强化督查考核激励机制,对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完成情况实行通报、晾晒。每季度联合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开展工作推进情况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助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

四、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五、有关术语释义

解读部门:吴兴区发改经信局

解读联系人:戚绮霞,0572-2289250